企业供销人员收取的业务手续费属于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缴纳。
一般来说,企业的供销人员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与企业有薪资关系的人员。另一类是需要由企业临时雇用进行销售的人员。前者是雇员,后者是非雇员。对企业职工而言,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销售提成及其所含收入,为企业工作取得的报酬均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从“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税项目中征收。 ”个人所得税,对非劳动者,提供劳务所得的销售佣金,属于“劳动报酬收入”,对“劳动报酬收入”的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业员免征个人所得税获得佣金收入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推销员委员会定义的通知”[2006] 48号),保险业务员的佣金由展览业务费用和劳动报酬组成。根据税法,委员会不对展览业务的费用征收个人所得税;加算后,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和征收。
根据保险业务员会展业的实际情况,将会展业成本在佣金中的比例暂定为40%”
因此,在扣除40%的收入后再扣除实际营业税和附加费,个人所得税是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计算和征收的。
营销人员的报酬应与当前的工资薪金结合起来,并应根据“工资和薪金收入”项征收个人所得税
补充阅读:相关规定
一些公司和单位通过组织免费的国内外培训课程,研讨会,工作访问等来奖励免费的营销人员。单个营销人员可以从其单位享受上述“好处”,而不必自己付费。如何计算个人在单位内享受的上述“福利”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提供个人所得税向行销人员免费奖励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 No. 11):以培训课程,研讨会,工作检查等名义组织杰出的营销绩效人员和单位的旅游活动,并通过免除旅行对个人的营销绩效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费用和差旅费用应基于这些费用全部计入营销人员的应税收入,个人所得税是依法征收的,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企业职工享受的这种报酬应与当年工资和工资相结合。对“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人员获得的这种报酬,应视为当期服务收入,并按照“劳务收入”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
北京市地税局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业员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9-12井地水阁[2002] 406号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业员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8号)已转发给您,并作如下补充,请据此执行。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扣减比例计算如下:北京保险营销人员(非从业人员)在扣除实际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可获得每月的佣金收入,可根据自己的扣除额,扣除营销费用的25%。平衡,以及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保险业务员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关于保险营销人员(非职工)取得的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营销人员在取得收入中所扣除的营销费用税前扣除比例一直很低进行调整。为了提高保险营销人员(非从业人员,下同)的积极性,进一步明确了与计算保险营销人员收入有关的个人所得税有关的问题:1.保险营销人员每月扣除佣金收入实际营业税付款和追加付款后,您可以根据余额扣除不超过25%的营销费用,然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扣除比例。2.由于保险公司先进的计算机管理方法和相对规范的财务核算,不允许各地使用批准的税法来计算保险业推销员获得佣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