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营销人员免费奖励营销人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 11号),企业和单位使用培训课程进行培训。营销表现优秀者研讨会以会议,工作访问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并通过免除差旅费和差旅费为个人提供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个人所得税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进会展业礼品赠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50号)第二条规定,向个人赠送礼品的企业属于的,向“单位”以外的个人随机赠送礼物,根据“其他收入”项目,按20%的全额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获得该收入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收是由送礼企业给予的预扣款项。第三条规定,企业赠送的礼物是自产产品(服务)的,个人的应税所得,应当根据该产品(服务)的市场价格确定。对于外包商品(服务),个人的应税收入根据商品(服务)的实际购买价格确定。因此,上述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免费差旅向营销人员提供个人奖励的企业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 11号),“我们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律和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以培训班,座谈会,工作访问等名义为优秀的营销绩效人员组织旅游活动,并通过以下方式对个人实施营销绩效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免除差旅费和差旅费。),应根据产生的费用将其完全计入营销人员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提供上述费用的公司和单位应予代扣代缴。其中,对公司员工的奖励应与当期相同。工资总额将按照“工资收入”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人员获得的报酬,视为当期服务收入,按照“劳务收入”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
问: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增值税退税,免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在免征企业所得税期间,是否将增值税作为企业的补贴收入退还?企业的营销人员享受奖励旅行。旅游企业开具的旅游费可以不缴纳所得税吗?如果无法付款,应如何处理?答:1。《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 81号)第1条规定:企业从国家财政补贴及其他收入中取得收入。补贴,但国务院除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不计入损益,但应计入实际取得补贴收入的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所得税返利和营业税返还纳入企业利润的通知(94)财税字第74号关于应将减免税纳入企业的问题收取企业所得税的利润明显如下: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项目外,企业免征或返还的流转税(包括当场返利,先到先得)应计入公司利润。并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了直接减免和立即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纳入企业当年的利润;对于第一次征税,退款和退款,应将其纳入企业实际收到税收返还或税收返还的企业的利润收集年度所得税。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增值税的返还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免税期内,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2.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营销人员提供免费奖励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 11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独列市新疆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局)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近日,部分地区财政税务部门的来信报道,一些企业和单位通过举办免费培训班,座谈会,工作检查等,奖励具有突出营销业绩的人,并要求国家征收此类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进一步明确。经过研究,我们现在通过免费培训课程,研讨会,工作访问等形式为企业和单位提供个人营销绩效奖励。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如下:根据中国现行个人的相关规定适用于商品营销活动的所得税法律法规,企业和该单位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检查等名义为优秀的营销人员组织旅游活动,并通过免除差旅费和旅游费,向个人提供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费用应根据产生的费用计算。营销人员的应税收入已全额计入个人所得税,依法征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企业职工享受的这种报酬应与当期工资,薪金相结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劳动服务”的规定,其他人员享受的这种报酬应当视为当期劳动收入。“报酬收入”项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发布国家统计局一号令)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一定时间内的单位劳动报酬总额直接支付给该单位的所有雇员。工资总额的计算应基于直接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