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品的税收筹划,赠送 促销税收筹划

提问时间:2020-04-08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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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08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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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现金券促销涉及哪些税务筹划

1.根据《关于增值税某些特定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纳税人使用折扣销售商品。如果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和折扣,折价销售征收增值税;如果再次开具折扣,则无论从财务上如何处理,都无法从销售中扣除折扣。 ”

2.可以认为税务局定义的从税基中扣除的条件是:销售金额和折扣金额相同,并在发票上分别注明。因此,建议折扣券的使用范围应与原始提单条件相同,但是会员积分的奖励和返利的性质显然是“折扣销售”,这与增值税和所得税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内部标准化根据该文件,应扣除应税销售收入以减少相应的增值税和所得税。

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选项1:满额时发送折扣。本方案中,企业销售商品100元,收费80元,只需要在销售单上注明折扣金额,就可以根据折扣金额计算出销售收入。假设商品增值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率为33%,则:应交增值税=(80÷1.17)×17%-(60÷1.17)×17%= 2.90(元);销售毛利润= 80÷1.17-60÷1.17 = 17.09(元);企业应交所得税= 17.09×33%= 5.64(元);税后净利润= 17.09-5.64 = 11.45(元)。选项2:已满时发送优惠券。根据该计划,企业销售100元商品并收取100元费用,但给予20元的折扣券。如果折扣券不超过已售商品总价值的40%(商场的销售毛利率为40%,则折扣券占商品总价值的百分比)如果价格低于40%,则可以避免收到低于产品购买价格的付款),那么客户等同于获得下次购物的折扣选项。该业务在购物中心的应税和相关盈利能力为:应交增值税=(100÷1.17)×17%-(60÷1.17)×17%= 5.81(元);销售毛利润= 100÷1.17-60÷1.17 = 34.19(元);企业应交所得税= 34.19×33%= 11.28(元);税后净收入= 34.19-11.28 = 22.91(元)。但是,下一次客户使用折扣优惠券时,购物中心将具有根据选项1计算的税收和利润,因此与选项1相比,选项2的资金流入增量部分的时间价值比选项1多。选项1。也可以说是“扩展”折扣。选项3:吃饱后送礼物。在该计划下,应将企业的送礼行为视为销售行为,并应计算营业税额;同时,由于是非公益性捐赠,因此赠品的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支付(假设赠与品的价格差与其他商店相同)商品)。相关计算如下:应付增值税=(100÷1.17)×17%-(60÷1.17)×17%+(20÷1.17)×17%-(12÷1.17)×17%= 6.97 (元);销售毛利润= 100÷1.17-60÷1.17-(12÷1.17 + 20÷1.17×17%)= 21.02(元);企业应交所得税=〔21.02+(12÷1.17 + 20÷1.17×17%)〕×33%= 11.28(元);税后净利润= 21.02-11.28 = 9.74(元)。选项4:现金满时汇出。购物中心的现金返还行为也是一种商业折扣。与选项1相比,只是固定利率折扣和固定折扣之间的差异。相关计算与选项1中的计算相同。选项五:满时发送更多。根据该计划,商场对不增加价格的商品价格超过100元的商品实行折扣。购物中心收取的销售收入没有变化,但由于实行捆绑销售,避免了免费赠品,因此额外费用可以正常列出。相关计算如下:应交增值税=(100÷1.17)×17%-(60÷1.17)×17%-(12÷1.17)×17%= 4.07(元);销售毛利润= 100÷1.17-60÷1.17-12÷1.17 = 23.93(元);企业应交所得税= 23.93×33%= 7.90(元);税后净利润= 23.93-7.90 = 16.03(元)。在上述方案中,方案1与方案5进行了比较,即正常销售试用的20元商品的计算方法如下:应付增值税=(20÷1.17)×17%-(12÷1.17)×17%= 1.16(元);销售毛利= 20÷1.17-12÷1.17 = 6.84(元);企业应交所得税= 6.84×33%= 2.26(元);税后净收入= 6.84-2.26 = 4.58(元)。按照上述计算方法,方案1最终可以得到的税后净利润为(11.45 + 4.58)= 16.03元,大致与方案5相同。如果仍然打折销售,那么税后净收入仍然会有一定的差距。选项5优于选项1。方案一能否及时实现还不确定,因此还必须考虑库存占用资金的时间价值。总而言之,在购物中心中以“全价出售”的最佳解决方案是“全价出售,不增加价格”的方法,其次是提供折扣券的促销方法,以及再次为客人打折并返回的方法。现金,并且送礼计划是不可取的。

有没有学过税收筹划的啊,,知道的人请进。高悬赏、请帮我作个筹划。目前我们只学到营业税 增值税

赠送促销品的正确税收筹划

在向零售商销售电视机的过程中,一家主要从事电视机批发业务的家用电器销售公司还赠送了一些小家电,包括水壶,电风扇,豆浆机,电饭锅,电加热器,炊具等待。尽管这些小家电作为促销品免费提供给下级零售商,但该公司仍为这些促销品开具普通发票,并宣布了所有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一切似乎都符合税法。规定。但是,税务检查员在检查公司签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发现,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负销售抵销额,即在同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栏中。注意电视销售量,并指出少量的负扣除额。据财务人员称,这些负面减记的金额对于零售商购买电视是一个折扣。

事实证明,该公司购买了许多促销产品以扩大其主要产品电视机的销量,并免费向零售商提供这些产品,要求零售商在销售电视机时将这些促销产品免费提供给消费者。。他们还知道,根据现有的税收政策,免费赠送货物被视为销售和税收申报。如果您不对所提供的促销物品申报税收,则税务官员将很容易对其进行检查,并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如果您对所提供的促销物品申报税,他们会感到“不公正”,毕竟这是免费的礼物,收到任何付款。

财务人员进行了详尽的“计划”。一方面,他们按照正常的销售方式销售促销品,不仅开具普通发票,而且还记录销售收入并在其中计提营业税。另一方面,先前记录的促销品的销售收入应以折扣的形式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抵销。他们认为这种操作方式可以使促销产品的收入反映在帐簿上,以便与税务机关会面;另一方面,公司本身经常会有实际的折扣。如果这些促销产品与正常折扣混淆作为抵销收入的折让,此方法相对隐蔽,并且税务官员很难发现。这样,可以实现不对促销商品征税的最终目的。

在上述促销项目的整个计划过程中,财务人员对促销项目的“计划”实际上并不是真正的计划。首先应在不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真实的税收筹划基本上。公司的促销项目“计划”实质上是计划逃税的一种手段

正确计划:从总价中扣除礼物的价格

实际上,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在促销项目的规划中还有另一个明智的选择。

尽管公司的促销品是免费的,但商人的所有商业活动都是牟利的,商人不会轻易白白地将自己的产品赠送给他人。该公司免费赠送促销品的原因是,另一方必须先购买自己的产品(TV),否则它将无故放弃免费促销品;二是公司综合考虑电视机和促销品根据实际交易价格,即使您免费赠送促销品,您仍然认为总体上是有利可图的,因此您愿意赠送促销品。因此,尽管从表面上看,交易的价格仅反映电视的价格,而不反映促销品的价格,促销品的价值实际上反映在交易的价格中,而反映交易价格。促销品交易的整个价格明显分开。礼物只是一种促销方式,目的是满足顾客的心理需求。

因此,当公司销售电视机时,可以从整个交易价格中剥离促销品的价值,这样促销品的价格就可以独立地反映在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促销商品成为正常的销售商品,不视为销售商品。这种计划方法不仅可以确保企业可以在价格上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而且可以有效地解决将促销品视为已售出的风险。例如,电视机的原始销售价格为3,000元,并赠送一个热水袋。实际发票和记录的收入是3000元。但是现在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改变原来的操作方式,根据热水瓶的成本为50元的情况,热水瓶的价格可以定位在60元左右,电视的价格定位在2940元,并且电视机和热水瓶的价格分别在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反映。比较一下这两种操作方法的前后,记录的收入也是3000元。后者不仅不会导致收入和税收负担的​​增加,而且还减轻了被视为推销员的担忧。

目前,在市场上,销售大型物品时,有许多用于赠送小型物品的营销活动,例如购车,锁,鞋子和袜子,家用电器以及小型家庭。电器,然后购买10磅油,然后给一个重油,购买家具并提供寝具。关于这些赠品或促销品,营销商在与这些与税收相关的业务打交道时通常会有相当矛盾的感觉。一方面,他们不愿意增加视为销售的税收负担;另一方面,他们害怕承担逃税的税收相关风险。一些不愿承担与税收有关的风险的企业只需按照市场价格或税的应税价格应用这些保险费或促销品,然后申报并缴纳相关税款。这将不可避免地增加他们的税收负担;或促销项目已采用非帐户操作方法。尽管这种方法比较隐蔽,但仍然存在很大的税收风险。

因此,商家的这两种处理方法是不明智的。商家应从总销售价格中扣除这些礼物或促销品的价格,并分别反映其销售收入。只要主要产品和礼品的整体价格受到控制,就不会有额外的税收负担。并且可以合理合法地规避与税收有关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