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个人所得税的地位-营改增后个人所得税的管理

提问时间:2020-05-04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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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4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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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个人所得税还要在地税交吗

您好,个人所得税不在增值税改革范围之内。增值税改革只是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不涉及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仍然必须以地方税支付。

营改增后,地税的一些税收是根据已缴纳的税收算出的还是怎么算?

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计算城市建设税和地税附加费的依据为应交增值税额,没有其他变化。

如果已实现增值税,则应缴纳增值税,并应向地方税缴纳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

如果签订了合同,则应每月宣布印花税;

如果财产和土地也归企业所有,则应每月征收财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如果车辆有营业收入,营业税,建筑税和教育附加费,还应计提车辆和船舶税;

另外:注意预扣个人所得税。

目前,增值税改革的改革正处于初步探索阶段。营业税改革的增值税是将原来征收的营业税应税项目改为增值税,将地方税收改为国家税务总局。目前,试点项目包括交通运输和现代服务业。可以扣除获得的输入。

当前的政策是在试点改革期间保持当前的金融体系不变,税收改革后,原先属于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将包括在试点地区的财政收入中。试点行业原有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继续执行,可以根据增值税的特点进行适当调整。改革试点的纳税人所缴纳的增值税可以按规定扣除。在向全国推广税制改革的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效的措施和分配方案,解决国家税与地方税的划分问题。

营改增后个税手续费返还会计分录

如果收到退税,则可以执行以下操作:

借:银行存款

贷款:营业外预扣所得税的处理费

要获得营改期后退还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费,您可以执行以下操作:

1.如果使用预扣代理人来奖励税务处理人员,则所获得的收入可以与帐户帐户相关联,并且不视为收入;收税人(财务人员)获得扣留义务费的奖励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

2.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被用作激励纳税人(财务人员)的诱因,而是被计入企业的其他目的,则应将其视为在正常生产和经营之外获得的收入,并应包括在“非营业收入”。

扩展数据

已收到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第十七条:应当代扣代缴给扣缴义务人,支付2%的手续费。代扣代缴代理人可以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并对在代扣代缴和代扣代缴方面做得很好的纳税人给予奖励。但是,税务机关发现,扣缴义务人不为扣缴义务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手续费。

《预扣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065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按预扣税款缴纳2%的手续费。人们可以将其用于预扣费用,并对做得更好的预扣和预扣税纳税人进行奖励。 ”

而《关于进一步加强税费代扣代缴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政〔2005〕365号)第六条第六款规定,“三代单位取得的程序费用收入应单独核算,并计入单位“三代”管理费用的收入中,有关人员也可得到适当奖励。 ”

因此,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2%的手续费属于扣缴义务人的收入,而扣缴义务人是企业扣缴和扣缴税款。在财务处理中,来自手续费的收入可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相关费用可以计入其他业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