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计划的个人收入应根据劳务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常,扣除800或20%后,税率为20%
营销人员的报酬应与当前的工资薪金结合起来,并应根据“工资和薪金收入”项征收个人所得税
补充阅读:相关规定
一些公司和单位通过组织免费的国内外培训课程,研讨会,工作访问等来奖励免费的营销人员。单个营销人员可以从其单位享受上述“好处”,而不必自己付费。如何计算个人在单位内享受的上述“福利”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提供个人所得税向行销人员免费奖励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 No. 11):以培训课程,研讨会,工作检查等名义组织杰出的营销绩效人员和单位的旅游活动,并通过免除旅行对个人的营销绩效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费用和差旅费用应基于这些费用全部计入营销人员的应税收入,个人所得税是依法征收的,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企业职工享受的这种报酬应与当年工资和工资相结合。对“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人员获得的这种报酬,应视为当期服务收入,并按照“劳务收入”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
根据国务院2008年2月18日第519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10条由“个人收入形式,包括现金,实物和证券”将其修改为“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个人收入形式”,并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该部门为雇员提供的免费旅行正好属于“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因此应与雇员的其他工资和当月的工资收入结合起来以代扣个人所得税。在2008年3月1日,国务院第519号法令生效之前,该单位为职工组织的旅行只按照财税[2004] 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供个人服务的企业的规定》执行。奖励营销人员免费旅行”《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在商品营销活动中,公司和单位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访问等名义组织具有营销绩效的优秀人员的旅游活动,并通过免征个人税来实施个人营销。旅游费绩效奖励(包括实物商品,有价证券等)应根据发生的支出全额计入营销人员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提供上述费用的单位。因此,无论是否符合财税[2004] 11号的规定,只有符合财税[2004] 11号规定的人才能在2008年3月1日之前和2008年3月1日以后代扣个人所得税。应预扣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