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残疾患者,孤独者和烈士的收入,经批准可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具体的减免和批准程序,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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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地区或县级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有效证件的残疾人取得的下列收入,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收入;劳动报酬;薪酬草案;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减少30%的个人所得税。(2)个体工商户获得的个体经营收入如下:1.个体经营者获得的收入可以减少100%的个人所得税,但如果收入异常高,则年收入在3万至5万元之间5万元),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年收入超过5万元的,不减免个人所得税。2.如果需要雇用1-2名助手进行生产和经营,则可将个人所得税减少30%;对于雇用超过3名助手(包括3名)的人员,将不减少个人所得税。(三)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租赁经营活动取得的个人收入,在计算纳税额时,每月可减免1000元。(4)上述人员减免税的申请和审查期限为一年。(5)对于上述收入,扣缴义务人和自我报告纳税人可以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个人所得税减免证明,直接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缴纳)。残疾人是指有视觉障碍,听觉障碍,言语障碍,肢体障碍,智力障碍,精神障碍,多发障碍和其他障碍的人。如果月工资收入超过3500元,残疾人也将不得不减税。(由省政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