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明确残疾人,孤儿和烈士个人所得税减免幅度和期限的通知》(廖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领取工资的残疾人可以享受减税优惠政策。税发〔2009〕81号)。规定:“残疾人,孤儿和烈士的工资,薪金,劳动报酬,手稿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按照应纳税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百分之五十。”
有些必须支付,但有优惠政策
是否有针对残疾人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减少残疾人,孤儿和烈士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京财税〔2006〕947号):上述民政部门,烈士,孤儿,残疾人凭有效证件或者残疾人联合会签发的下列所得,享受减免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1)从工资中获得的个人收入;劳动报酬;薪酬草案;特许权使用费和应纳税额的50%征收个人所得税。
(2)从事独立生产和经营的个人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中所得的收入,应按应纳税额减减个人所得税的100%。
(3)如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获得的收入要求雇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且残障雇员的比例更高少于30%,则应将个人减征应纳税额的100%所得税。
持有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有效证件的残疾人取得的下列收入,可以享受减免个人所得税的待遇。
(1)从工资中获得的个人收入;劳务收入;收入草案;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可能会减少个人所得税的30%。
(2)来自个体工商户的个体业务收入如下:
1.个人收入可以减少100%的个人所得税,但如果收入异常高,即,如果年收入在30,000至50,000元(包括50,000元)之间,则个人所得税为减半。年收入超过5万元的,不减免个人所得税。
2.如果雇用一两个佣工进行生产和经营,则可减少30%的个人所得税;不超过三名的个人佣工(包括3名)免征个人所得税。
(3)企事业单位承包和租赁业务所得的个人收入,在计算纳税额时,每月可减除1000元。
(4)上述人员减免税的申请和审查期限为一年。
(5)对于上述收入,扣缴义务人和自我报告纳税人可以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个人所得税减免证明,直接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缴纳)税务机关。
残疾人是指视力障碍,听觉障碍,语言障碍,肢体障碍,智力障碍,精神障碍,多种障碍和其他障碍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