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有效证件的残疾人取得的下列收入,可以享受减免个人所得税的待遇。
(1)从工资中获得的个人收入;劳务收入;收入草案;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可能会减少个人所得税的30%。
(2)来自个体工商户的个体业务收入如下:
1.个人收入可以减少100%的个人所得税,但如果收入异常高,即,如果年收入在30,000至50,000元(包括50,000元)之间,则个人所得税为减半。年收入超过5万元的,不减免个人所得税。
2.如果雇用一两个佣工进行生产和经营,则可减少30%的个人所得税;不超过三名的个人佣工(包括3名)免征个人所得税。
(3)企事业单位承包和租赁业务所得的个人收入,在计算纳税额时,每月可减除1000元。
(4)上述人员减免税的申请和审查期限为一年。
(5)对于上述收入,扣缴义务人和自我报告纳税人可以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个人所得税减免证明,直接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缴纳)税务机关。
残疾人是指视力障碍,听觉障碍,语言障碍,肢体障碍,智力障碍,精神障碍,多种障碍和其他障碍的人。
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没有免除残疾人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但是,持区,县及县以上民政部门有效证件的残疾人取得的下列收入,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
1。个人的工资,薪金,劳动报酬,手稿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可按应纳税额减少50%的个人所得税。薪酬收入可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计算。
2。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应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收入以及个人独资和合伙经营所得分别征收: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30000元(含30000元)的,按10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按其应纳税额的50%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年应税收入超过50,000元,将不再给予减税服务。
实施批准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体所有者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均可享受此待遇。
扩展数据
税收对象:
1,法律对象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有收入的人和不在中国居住但从中国获得收入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在中国获得收入的外国人和香港人。孔来自澳大利亚和台湾的同胞。
2.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有住所或没有住所但在中国居住了一年的人是居民纳税人,应承担无限征税的责任,即,他应依法向个人支付在国内外获得的收入所得税。
3.非居民纳税人
没有居所或没有在中国居住或没有居所但在中国居住少于一年的人是非居民纳税人,并且仅就其在中国境内的收入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