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9号:
2.合伙企业的每个合伙人均为纳税人。合伙人为自然人,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作伙伴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采用“税前划分”原则。
因此,合伙企业采用“税前划分”的原则,合伙企业将每个合伙人作为纳税人。合伙人为自然人,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作伙伴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规定》(国税函〔2001〕84号)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返还的利息或股利和股息不计入企业收入,而应作为个人投资者的利息,股利和股息收入,个人所得税按照“利息”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股息和股息收入”。如果利息,股息或股利以合伙企业的名义重新投资,则每个投资者的利息,股利和股利的收入应按照“通知”所附第五条的精神确定,并应视为作为“利息,股息和股息”计算并支付应税项目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