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二)下列不属于下列情况的补贴和补助:工资和薪金的性质或纳税人自己的工资1.薪金收入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津贴;二,公务员薪酬制度的执行不包括基本工资总额,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津贴; 3.育儿补贴; 4。差旅费津贴和伙食津贴。 “因此,在当地商务旅行法规范围内获得的旅行费用津贴不征收个人费用。超出该标准的那些费用计入当月的工资和薪金中,以计算和支付个人所得税。
1.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凡符合本法第4条第4款规定的所有福利费用,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4条进一步解释:《税法》第4条第4条提到的福利费是指2.用工会基金支付给个人的社会福利或社会补贴。国税发〔1998〕155号解释说,生活补助是指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工会基金向他们提供了临时生活困难补贴。
例如,根据企业支付给困难职工的福利费,救济金,医疗补助,康复费,工伤补偿费,丧葬费,养老金,独生子女费,职工安置费等规定等两者都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不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生活补助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福利费范围,应被纳入纳税人的“工资和薪金”对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1)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的各种补贴和从福利费和工会资金中支付给个人的补贴;
(2)所有补贴和从福利费和工会基金支付给单位员工的补贴;
(3)为非临时性生活困难补贴性质的个人购买单位。
例如,如果企业根据国家的有关财务规定,从福利费中补贴了支付给员工的取暖补贴,防寒费和防暑费,则应将其并入员工的计算月工资和月工资,以及个人所得税;非货币集体利益,例如中秋节的月饼和端午节的饺子,应按市场价,购买价或其他价格换算成等值的货币,并计入雇员的工资和月薪。个人所得税计算;企业拥有在餐厅固定的食堂或午餐,由企业和餐厅结算。伙食费应分解为每个员工的名字,并计入该员工的月薪和工资中。
此外,公司还为员工提供假期补贴,每月不提供统一餐费的午餐费和补贴,以及货币化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和汽车改革补贴,这些补贴按月支付。3.通讯补贴不再用作福利费用,而应包括在工资总额管理中,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无需支付个人所得税:差旅费津贴,膳食津贴,儿童津贴,育儿津贴,分娩津贴,临时生活困难津贴,业务津贴和退休金。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若干问题的公告》第二条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旅费补贴和误报补贴”不属于对于不属于纳税人自己的工资或薪金收入的工资,工资类补贴,津贴或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误售补贴范围的通知》(财税字[1995] 82号):如果您在市区或郊区工作,无法工作或无法上班吃饭,而您确实需要外出就餐,那么您将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取决于您错过的实际用餐次数和根据规定的标准收取的餐费。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个人仅获得子女补贴。以及根据规定标准的儿童保育补贴,对于不属于工资或薪金性质的补贴或津贴的项目,或不属于纳税人自己的工资或薪水收入的项目,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8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产妇保险措施免征产妇津贴,产妇医疗费或其他具有产妇保险性质的津贴和补贴的个人所得税。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生活补助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生活补助是指因某些特定事件或其他原因而发生的纳税人。原因否则他们的家庭的正常生活会遇到一些困难,他们的工作单位会按照国家规定从保留的福利费或工会资金中向他们支付临时福利补贴。
6.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理工伤保险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40号):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7.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工伤职工待遇的通知》(财税[2012] 40号):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