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2008年2月18日第519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10条由“个人收入形式,包括现金,实物和证券”将其修改为“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个人收入形式”,并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该部门为雇员提供的免费旅行正好属于“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因此应与雇员的其他工资和当月的工资收入结合起来以代扣个人所得税。
在2008年3月1日,国务院第519号命令生效之前,该部门为雇员组织的旅行仅符合财税[2004] 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关于营销人员个人奖励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对于商品营销活动,公司和单位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访问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以免除营销绩效方面的杰出人才。旅行和旅游费用。个人实施的营销绩效奖励(包括实物证券和有价证券),应当根据发生的支出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纳税所得额,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以及提供上述费用的单位。
因此,在2008年3月1日之前,只有符合财税[2004] 11号的人才能预扣和代扣个人所得税;在2008年3月1日之后,无论是否是财税[2004] 11号。 11在上述情况下,应代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8条《税法》第2条提到的每个个人收入的范围:
(1)薪金收入是指与个人因任用或受聘而获得的与任用或受雇有关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薪金增长,劳动股利,津贴,补贴和其他收入。 。
第10条个人收入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员工的免费旅行属于“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因此,应缴纳个人税。
此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免费旅行向营销人员提供个人奖励的企业提供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 11号)规定:该单位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检查等名义组织优秀营销人员的旅游活动,并通过免除差旅费和旅游费,向个人提供营销绩效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费用应基于费用营销人员的应税收入已全额计入个人所得税,依法征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企业职工享受的这种报酬应与当期工资薪金结合起来,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您公司的情况,没有关于如何将差旅费用分配给员工以计算个人税的具体规定,只要是合理的话,通常就可以平均分配给员工。
公司所得税:
即使已经根据工资和薪金预扣并支付了个人所得税,“行政费用”中列出的差旅费用也可能不会扣除公司所得税之前的工资或薪水,因为不同的税必须遵循不同的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可以扣除合理的工资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减收工资和职工薪酬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合理的工资待遇”。企业所得税法》指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工资制度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合理确定工资,薪金时,可以按照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定了更加规范的职工工资制度。 (2)企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行业和地区水平相吻合(三)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的工资,工资是相对固定的,工资,工资的调整有序进行; (四)企业已经依法扣缴了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义务; (5)关于工资的安排不是为了减少或避免税收。国有企业的工资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额;超出部分不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不予扣除。公司“行政支出”中列出的旅游支出不是相对固定的,而是临时决定。其执行不符合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有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制度。有顺序地。另外,该企业为国有企业,工资待遇受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限制,未经批准不得突破。因此,不能根据合理的薪水和薪金支出扣除旅游费用。
无法扣除“员工福利费用”项目的差旅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扣除工资,薪金和职工薪酬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了职工薪酬的扣除范围,包括以下内容:(一)具有下列性质的企业:尚未实施单独的社交功能,福利部门产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成本包括员工食堂,员工浴室,美容室,医疗室,托儿所,疗养院和其他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和维护成本以及福利部门员工的工资,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2)为员工的医疗,生活,住房,交通等提供的各种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出差给职工的医疗费,未实施医疗的职工的医疗费。汇集和员工的直接支持亲属的医疗补贴,取暖补贴,工人防暑降温补贴,员工辛苦补贴,救济费,员工食堂经费补贴,员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包括丧葬补贴,退休金,安置费,探亲旅行费等。显然,不包括差旅费。因此,旅游费不计入“职工福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