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1.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陆军以及外国组织该组织发放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家发行的国家债务和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4.福利费1.养恤金和救济金; 5.保险赔偿; (六)军事人员退役费和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安置费,退休金,退休工资,退休工资和退休生活津贴。八,各国使领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收入,应按照我国有关法律予以免税; (九)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定免征的收入; 10。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免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