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的《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6] 10号)。企业和个人文件关于是否对个人基本按照缴费比例或规定的方法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很明确。州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费用可以从个人应税收入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的,将其超出部分计入当期工资和工资收入,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因此,无论是由企业还是由个人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都必须纳入个人的当期工资和工资收入中,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1.关于年金,主要是企业缴纳的部分,应依法计算个人税,但不加薪金,应单独计算。
的具体规定如下:企业年金的企业付款部分包括在个人帐户中:
(1)企业的每月付款被视为一个月的工资和薪水(不与正常工资和薪水相结合),并且不扣除。企业在付款期内预扣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年金支付额×适用税率-快速计算扣除
(2)如果企业按季度,半年度或年度支付公司的付款,则不能将其还原为计算月份,并被视为一个月的工资和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预扣税以适用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2.如果将企业年金的企业缴款计入员工的个人账户,则当月个人工资和当月工资收入与企业支付的企业付款之和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年金账户不超过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
3.个人月薪收入低于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但如果计入个人年金帐户的企业收入超过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则超出部分应按照下列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规定。
此外,您的单位尚未建立个人帐户,而仅在书中反映此项目,因此暂时无需计算和缴税。仅当雇员获得收入时才预扣税款。
企业支付的企业年金与个人的月薪结合在一起,并一起计算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首次澄清了与征收有关的问题。年金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和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第9号公告)(以下简称《 9号公告》)对本函的有关规定作了补充规定。
因此,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支付时,企业年金应注意以下问题:
企业年金对个人所得税没有优惠的税收待遇:
国税函〔2009〕694号第1条规定,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在计算个人月薪和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扣除。这意味着企业年金的个人出资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年金中所包含的企业年金部分企业缴款(以下简称企业缴款)是个人因受雇或受雇而获得的收入,是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它是一个人的工资和一个月的工资,不扣除任何费用,当期应交个人所得税按照“工资和薪金所得”项目计算,企业在支付期内扣除。
扩展配置文件:
年金单位付款标准
目前,公司所得税规定年金单位支付标准是“不超过雇员总工资5%的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但是,《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安全部令第20号)和《机构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 37号)的标准与企业所得税不同。扣除标准。出现在:
1.企业年金的年支付额不得超过企业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的1/12(约8.33%);
2.机构支付的职业年金费用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该单位前一年薪资基础的8%。职业年金单位供款的薪金基数是该单位职工职位薪金和薪级薪金之和。当前期间所包括的最高数额一般不超过该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分配的三倍。
根据《关于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 103号),第1条第1款的规定以及税收法规优先于会计的原则法规,可以得出结论国家政策规定的标准“不得超过雇员总工资的5%”。
因此,年金单位付款中超出上述标准的部分应纳入个人的当期工资和工资收入中,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设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税款,并将税款申报并发放给主管税务机关。(财税〔2013〕103号第1、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