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发[2001] 1157号《关于免征个人所得税和获得一次性补偿收入的通知》的规定:1 。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超额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经济赔偿法》(国税发〔1999〕178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2。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一次性领取补偿收入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规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可以在扣除个人所得税时扣除。计算他们的一次性补偿收入。3。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宣布破产,企业职工从破产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安置费免征个人所得税。4。重组后的企业账面原应付款余额中欠职工工资的部分,根据国家政策和职工自愿性规定,在依法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可以转换为个人投资。
请问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答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解除个人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和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1] 157号) ):1.个人因素和雇主因解除劳动关系而获得的部分收入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用人单位支付的其他补贴),对于三分之内的收入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乘以上一年本地雇员的平均工资;超出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终止劳动合同获得经济补偿的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国税发〔1999〕)。第17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终止劳动合同获得经济补偿的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国税发〔1999〕178号)规定:1.个人取得因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个人所得税按照“工资收入”计算。2.考虑到个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被解雇人一段时间内可能没有固定收入,因此,个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以算是一个月工资和薪金收入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平均。具体的平均方法是:将个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企业在企业的工作年限,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和薪金收入,并按照纳税所得额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法的规定。企业中个人工作的年数是根据实际工作年数计算的,超过12年的计算为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