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旅游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么-员工旅游需要扣个人所得税吗

提问时间:2020-05-03 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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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3 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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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组织员工的旅游费,需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免费差旅向营销人员提供个人奖励的企业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 11号),“我们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以培训班,座谈会,工作访问等名义为优秀的营销绩效人员组织旅游活动,并通过以下方式对个人实施营销绩效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免除差旅费和差旅费。),应根据产生的费用将其完全计入营销人员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提供上述费用的公司和单位应予代扣代缴。其中,对公司员工的奖励应与当期相同。工资总额将按照“工资收入”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人员获得的报酬,视为当期服务收入,按照“劳务收入”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

企业职工旅游费,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吗

企业为职工支付的旅游费用,应当从个人所得税中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条关于工资收入的定义是指工资,工资,奖金,年终工资增长,劳动红利,津贴与就业或就业相关的补贴和其他收入。第十条规定,个人收入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支付员工的差旅费属于“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应根据“工资收入和薪金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此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以“自由旅行”的形式,向营销人员提供个人所得税政策,以奖励营销人员“(财税[2004] 11号)规定,在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将为人员使用培训课程和研讨会。具有出色的营销业绩以工作检查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并通过免除差旅费和差旅费为个人提供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其中,企业职工享受的这种报酬应与当期工资薪金结合起来,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员工旅游费用要扣个税吗

根据国务院2008年2月18日第519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10条由“个人收入形式,包括现金,实物和证券”将其修改为“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个人收入形式”,并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该部门为雇员提供的免费旅行正好属于“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因此应与雇员的其他工资和当月的工资收入结合起来以代扣个人所得税。

在2008年3月1日,国务院第519号命令生效之前,该部门为雇员组织的旅行仅符合财税[2004] 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关于营销人员个人奖励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对于商品营销活动,公司和单位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访问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以免除营销绩效方面的杰出人才。旅行和旅游费用。个人实施的营销绩效奖励(包括实物证券和有价证券),应当根据发生的支出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纳税所得额,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以及提供上述费用的单位。

因此,在2008年3月1日之前,只有符合财税[2004] 11号的人才能预扣和代扣个人所得税;在2008年3月1日之后,无论是否是财税[2004] 11号。 11在上述情况下,应代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单位组织员工旅游必须代扣个税吗?税前能否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