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税和个人所得税不一样。您的营业额应按企业所得税征收。税率是根据您所属的行业计算的。
如果工资单中的数字超过2000,则必须付款!
因为薪水项目中没有通讯费,所以必须将其作为补贴项目支付!
如果您不想付款,建议使用公司报销!
此公告的第一个答案是有效的。现在是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12月7日向现有律师事务所的员工发布了个人所得税的公告。该公告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您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的网站上查看公告文件。
参考:“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者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以下是有关律师事务所员工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律师从案件收入中扣除处理案件的费用的标准由当月律师收入中当前30%确定,并调整为35%。
实行上述收入分享方式的律师费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重复支付。前款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实施。
2.国税发[2000] 149号第8条的规定被废止。律师应当从接受法律服务的当事人那里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报酬,并计入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计算和缴纳。
3.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合伙人的律师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规定,基于合法有效的凭证扣除费用;签名确认后,可以按下列标准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的比例扣除。如果
未实施审核收集,则前段的规定不适用。前款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实施。
第四,可以根据事实扣除律师根据律师协会的规定进行的业务培训费用。
五,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产生的其他收费标准,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工商个人所得税计算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997]43)和其他文件。
六。该公告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特别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12月7日
分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1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统一并完善了代扣代缴制度。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与管理法”根据《云南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2条任何人从省管辖范围内的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取得工资,薪金和劳动报酬等应税所得(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照税法规定所得税。
第三条支付个人应税所得的所有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均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必须认真履行其法律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止代扣代理人依法履行代扣义务。
第4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收入,包括现金支付,汇款支付,转移支付以及证券,实物和其他形式的支付,无论纳税人是否为单位成员,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5条在下列情况下,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不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预扣税义务:(1)隐藏或隐瞒未报告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未按期处理纳税申报表或者未提交代扣代缴税款报表的; (三)提供虚假的纳税信息; (4)没有建立相关的帐簿,或者虽然建立了帐簿,但是帐目混乱收入凭证不完整且难以检查。
在上述情况之一中,对于行政机关和公共机构,地方税务机关有权采用批准的收款方法或根据表格(工资表)和批准的收款实施收款。方式。
第6条如果采用批准的收款方法,则可对单位收入后的应纳税额减去允许的扣除额和适用的税率减去快速计算的扣除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实行现场收款和批准收款相结合的方式,则支付单位可以在缴纳月度文件工资时根据税法预扣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补贴,津贴,实物等支付项目,采用年度固定额度,并将支付单位分解为个人后,扣留并支付。
个人所得税的固定期限为一年。代扣代缴单位应当确定职工分解,多付少付的个人比例系数。严格禁止缴纳不能达到个人所得税征税起点的个人税。
第7条在批准期内,如果纳税人的实际收入比批准的固定金额高20%,则扣缴义务人必须主动在下一个报告期之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宣布调整,否则,一旦通过验证,就会考虑逃税。
第8条纳税人应一次获得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和劳动红利。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年终奖金不分配给其他月份。个人所得税作为一个月的工资收入单独征收,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第9条代扣代缴人代扣代缴的税款应在下个月的7天内支付到国库中,税务机关应根据代扣代缴的税款向代扣代缴代扣代缴2%的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