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居民个人的综合收入,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扣除6万元的支出和特别扣除,特别额外扣除。其他法律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收入,是应纳税所得额,是根据月收入余额减去5,000元的费用后得出的;该金额是应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7条从中国境外取得的居民个人的收入可以从已经在国外支付的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抵免额不应超过税收根据本法规定计算的人的国外收入的应税金额。
扩展数据
企业和个人按照州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实际支付给指定金融机构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且不计入当期工资和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比例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应计入该人的当期工资和薪金收入,并个人所得税应计算。个人收到最初提供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基本养老保险金后,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允许纳税人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已在国外支付的个人所得税。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纳税人的海外收入按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根据《税法》第七条所称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收入,区别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不同的收入项目,按照减税标准计算。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地区不同收入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是该国家或地区的扣除额。
纳税人在中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该国家或地区的扣除额,应缴纳税款差额在中国;如果国家或地区扣除了限额,则超出部分不得从当前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可以从下一纳税年度的国家或地区的余额中扣除。扣除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五年。纳税人依照《税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扣除国外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提供由国外税务机关填写的原始纳税凭证。
税款属于2011年9月以后的时期(包括9月),适用的费用扣除标准为:中国国籍:一般人事费用扣除标准为3500元;离退休人员扣除标准为3500元;特殊行业人员包括远洋运输船员,已获得永久居留权的海外学生以及在国外的单位;扣除标准为4800元;对于海外华人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扣除标准为4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