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函[2008] 9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行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提税率问题的通知》规定:
1.对于开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的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国税发〔2004〕88号)。的数量预付2.5%的个人所得税。
由于装卸费和运输费属于运输行业,因此在正常情况下,代表装卸费的个人所得税也应按发票金额的2.5%征收。
免税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货运业开具发票个人所得税预提税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通知》(国税发〔2004〕88号)规定,按照《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开具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发票金额的1.5%征收个人所得税。年底后,代表运输发票缴纳税收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以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预先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在结清最后一笔款项时予以抵扣;第一条规定,预收的个人所得税,不得从核定的税额中扣除。该公告将于2011年9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