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
对存款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结果足以减少国家财政收入,因此该说法是错误的。
1.不征税是指所得收入不属于应纳税范围。例如,如果发生车祸,则无需征税另一方提供的赔偿。
2.暂时免税意味着应该对收入征税,但会给出优惠的免税政策。例如:当前的利息收入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1.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存款利息所得税是指定期或活期存款在银行中会产生相应的利息。对于这部分利息,银行将被扣税,就像公司纳税一样。
2. 2008年10月9日,国家废除了利息税,并对10年内到期的存款收取利息税。
3. 2007年8月15日之前存款所赚取的利息应按20%的税率征税。
4. 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9日之间的收入利息需缴纳5%的利息税。
5. 2008年10月9日之后的存款利息免税。
6.存款利息是指银行支付给存款人的利息。存款利息的金额根据存款类型和期限的长短而变化。存款期限越长,存款人的利息收入就越高;活期存款最不稳定,因此存款人的利息收入也最低。
7.所得税是指不同时期不同政府对个人应税收入的不同定义和征税。有时,收入分为会费,工资收入和意外收入(例如彩票奖金)。所得税,又称所得税和所得税,是指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对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各种收入征收的一种税种。
储蓄存款利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第1条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2条制定的。
第2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储蓄机构获得人民币利息收入和外币储蓄存款的个人,应按照本办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3条从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中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基础是纳税人获得的人民币和外币储蓄存款的利息。
第4条对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并适用20%的比例税率。
第五条个人从教育储蓄存款和其他特别储蓄存款或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储蓄特别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指的教育储蓄,是指个人在指定银行开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入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教育目的的特殊储蓄。
第六条每次收取的储蓄存款利息收入所得的利息收入额,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对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结清利息的储蓄机构为代扣代缴人,实行代扣代缴。
第八条扣缴义务人向存户支付利息或办理储蓄存款的自动转移时,应当依法代扣代缴税款。
代扣代缴人的代扣代缴税款应在支付给存款人的利息报表上注明。
第9条代扣代缴人代扣代缴的每月税款,应在下个月的7天内支付给中央国库,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表;如果使用外币支付,则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在支付最后一个月的最后一天宣布的人民币基准汇率将其转换为人民币,并以人民币计入中央国库。
第10条对于预扣代理,应按照预扣税款支付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第11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代扣代缴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监督检查,代扣代缴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不得拒绝或隐瞒。。
第十二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收入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的规定收取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和本办法。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储蓄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批准经营储蓄业务的邮政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依法进行储蓄业务机制。
第14条1999年10月31日之前产生的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1999年11月1日以后产生的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应当按照本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15条本办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