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是货币补贴,就必须将其纳入当月的个人收入中以预扣和缴税。基于机票报销的例外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
(2)以下非工资和薪金性质的补贴和津贴,或非纳税人自己的工资和薪金所得的收入不征税:
1.唯一的子女津贴; (二)公务员薪酬制度的执行不包括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的伙食补贴; 3.育儿补贴; 4.旅费,伙食费。因此,旅行费用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但以旅行费用报销的名义旅行时,应将旅行费用津贴包括在“工资收入”计算中以支付个人所得税
需要由于公务用车制度的改革,单位以现金,报销等形式支付给职工的所有收入,均视为公务车补贴所得的个人收入,对“工资”项征收个人所得税和工资收入”。在具体的计算中,如果汽车用户从单位获得的补贴收入按月支付,则当月100个汽车用户的“工资薪金”收入算作个人所得税;所得税是与当月的“工资和薪金”收入合并后计算的。例如,如果汽车使用者每月获得1500元的购车补贴,工资收入为2500元,则应缴税(1500 2500-1600)×15%-125 = 235;,您应该先在三个月内平均分摊汽车补偿费,平均为1500元/月,然后将其与您的工资结合起来确定适用的税率15%。= 6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