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在支付个人贷款利息时,无论是劳务费还是其他名称,只要实际支付的是贷款利息,就应当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
《中华民国合同法》第196条规定,贷款合同是指借款人从放款人那里借钱,到期还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48号主席法令)第3条第5款,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股利,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意外收入和其他收入的收入,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第六条第六款规定,利息,股利,股利,附带收入和其他收入的所得,应为每次应纳税所得额。同时,第八条规定,对于个人所得税,收入是纳税人,支付收入的单位或个人是扣缴义务人。因此,公司应在每次支付利息时扣除税款,并在下个月向税务机关付款。
1.支付利息的法律依据是预扣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年修订)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利息收入,股息和股息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来自利息,股息和股息的收入,应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
2.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法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如果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未缴税款,但未收取税款,则税务机关应追回该税款。来自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处以预扣税额或未预扣税额50%以上且三倍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