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委员会指出,出口商将服务性质的费用支付给外国第三方知道。该服务不符合整个海外事件。因此,有必要预扣并支付6%的增值税和其他版本。
由于外国第三方在海外提供服务,因此权利并非来自国内收入,也不需要扣缴义务机构
税(个人不需要预扣和缴税);
您好,是企业所得税,城市建设税以及教育费和附加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3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非居民企业应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来源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应税收入的计算。《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所称全额收入,是指非居民企业向付款人收取的全部价格和超价费用。
因此,应从所得税中扣除直接支付给客户的美元差旅费
公司向外国公司支付的劳务费不涉及个人所得税,但城市维护和建筑税以及教育附加费也被扣留。注意:营业税是外国公司应付的预扣税,而不是您公司应付的税。
并且它可能还涉及公司所得税问题。应考虑以下问题:首先,提供劳务的地点。外国公司是在中国还是在国外提供劳务服务。如果在国外,则不涉及企业所得税。2.税收协定。如果在中国提供劳务,则还取决于中国与外国公司所在国之间是否有税收协定。不可以,外国公司必须以中国居民公司的收入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是这样,则取决于外国公司是否在中国构成“常设机构”(在中国,标准通常为183天以上或连续一年以内)在12个月内(在中国超过6个月),其组成是按收入的25%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未构成,则必须申请免税条约。
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出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中国是营业税的纳税人,应按照本规定纳税。“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是指在境内提供劳务,无形资产转让或不动产买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以下简称“领土”):A)提供或接受《条例》规定的劳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您的企业向海外个人支付的佣金,无论劳动地点在国内还是国外,都为您的企业提供。对于劳务,您的企业属于接受劳务的一方,并且在领土内。因此,您的企业应预扣服务税并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1条“营业税预扣代理人:(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出售中国境内的不动产。如果没有经营机构,则以国内代理人为预扣代理人;如果在该国没有代理,则受让人或购买者应为预扣代理。 “应注意,支付给海外个人的佣金涉及关于营业税起征点,如果未超过该起征点,则可能不需要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0条“纳税人的营业额尚未达到到达了国务院财税部门。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1条“营业税预扣代理人:(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出售中国境内的不动产。如果没有经营机构,则以国内代理人为预扣代理人;如果在该国没有代理,则受让人或购买者应为预扣代理。 “应注意,支付给海外个人的佣金涉及营业税起征点为不超过营业税起征点的,无须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未达到纳税人的营业额国务院财税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免征营业税;达到最低门槛的,应当按照本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指纳税人的总营业额达到阈值。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
支付给外国个人的佣金,如果支付给个人,则您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规定,对于在中国没有住所但在中国领取工资和薪金的纳税人以及在中国有住所并获得工资和薪金的纳税人,中国以外的薪水收入纳税人可以根据他们的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和汇率变动来确定额外的扣除额。额外抵扣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确定。
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所述的额外扣除标准是在扣除3500元的基础上每月扣除1300元的标准。
该规定将于2011年9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