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取得的“利息,股利和股利所得”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提到的利息收入包括通过持有公司债券获得的利息。自1980年实施以来,尽管《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三次修订,但它从未修改过对公司债券利息征税的规定。因此,个人在一级市场或二级市场上购买公司债券时,无论公司债券发行公告中有没有说明,或者承销商是否已通知债券利息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都必须取得公司债券。根据税法的债券税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赎回利息时,该单位应当由赎回利息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赎回单位未代扣代缴利息的,取得利息的个人应当自行申报缴税。
个人购买国债所得的政府债券利息收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请参阅“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偏好”
以下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人民解放军上级单位以及外国政府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奖项组织和国际组织;
2.国家产生的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利息和金融债券利息;
3.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4.福利费,退休金,救济金;
5.保险赔偿;
6.士兵的退休金和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安置费,辞职费,退休工资,退休工资和退休生活津贴;
8.各国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免税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使领馆人员的收入;
9.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定规定了免税收入;
10.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免税收入;
个人所得税减免的第二段是指:中华民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持有人的利息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