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法是个人申报和预扣的结合。从
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角度来看,它在两种情况下处理:
(1)对于设有扣缴义务人的个人,其个人税由其单位预扣;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452号令)第36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去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一)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 (二)在中国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有工资待遇的人员; (三)有来自中国境外的收入的; (4)应纳税所得额没有扣缴义务人;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年收入十二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当自年末三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所在地及其他有关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管理”,由国家税务总局自行在条款中申报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