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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 20号)规定,下列所得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1.外国人以非现金或可扣除形式获得的住房补贴,食品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国个人根据合理的标准获得的国内外旅行补贴。
3.外国个人获得的家庭探望费,语言培训费,儿童教育费等应作为合理的一部分由地方税务机关审查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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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5年修订)第13条:根据第4条所指的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税法第三条参照国务院的规定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高级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补贴和津贴。
2.根据国税发[1994] 89(2)号规定,作为唯一的子女补贴,公务员工资制度的执行不包括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差额。补贴中的副食品和育儿补贴补贴,旅行费用津贴和膳食津贴不是工资或薪金性质的补贴或津贴,也不征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5年修订)第4条第7款的规定,按照规定向干部和职工缴纳的个人家庭所得税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4.财税[1995] 82号规定:误食补贴是指因财政部门规定,因在市区和郊区工作而无法工作或不能工作的个人提供的膳食补充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