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中只有一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而不是全部收入。
),《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3款: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3条,税法第4条第3款依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是指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高级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津贴和津贴。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2条第(2)款:下列非政府补贴,津贴或薪金工资和薪金的性质或不征税个人收入和薪金收入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唯一的子女津贴;
2.公务员薪酬制度的执行不包括基本工资总额,补贴差额和家庭副食品补贴的补贴;
3.育儿补贴;
4.旅费津贴和膳食津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性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2002号《关于国务院关于若干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暂行规定》(1983年) 141)和国务院(1991)40编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止高级专家退休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已达到退休年龄和退休年龄,但这是由于工作需要而适当延长的高级专家退休年龄(指享受国家规定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他们在延长的退休退休期内赚取的工资和薪金被视为退休工资和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退休工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并在达到退休年龄和退休年龄时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人。
根据国税发[1994] 89号通知:是否将部分津贴,补贴等计入工资,并根据以下情况计算和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务院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府特殊津贴和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8号总统令)第4条:“以下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1.省人民国务院和中国政府各部委解放军以上单位,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家发行的国家债务和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补贴和津贴; 4.福利费,退休金和救济金; 5.保险赔偿; (六)军事人员退役费和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职工的离职费和离职费1.退休工资,退休工资和退休生活补助;八,各国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使领馆人员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免税的收入;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署的协议中规定的免税收入;十,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免税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