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收入为纳税人,支付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增强代扣代缴方式。 《税收法》和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以及实施细则和有关行政法规,是本办法的专门制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增强代扣代缴方式。 《税收法》和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以及实施细则和有关行政法规,是本办法的专门制定。[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29日第40号令,废止《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完善预提和扣缴制度,加强预提和扣缴方式。 (以下简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国人民应当特别制定《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税收管理法》),具体实施细则和有关行政法规。
第2条在中国的每个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军队,事业单位,自雇人士和其他单位,应缴纳个人应税所得,均应成为个人所得税的预扣代理。
从前款获得的中国机构不包括在中国和联合国的外国使领馆以及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其他国际组织。
第三条依照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律义务,必须依法执行。
第四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并应预扣个人所得税:(一)工资收入。 (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收入; (3)劳动报酬收入; (四)薪酬收入; (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六)利息,股利和股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收入; (八)财产转让收入; (IX)意外收入;(十)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收入。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缴纳应纳税所得额(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无论纳税人是否为单位成员,应扣缴和扣缴代扣个人所得税税收。前款所称支付方式包括现金支付,汇款支付,转移支付以及证券,实物和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六条代扣代缴代理人应指定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应纳税所得额的有关部门的人员为税务管理人员,税务管理人员应当专门办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作。
扣缴义务人的有关负责人应便利扣缴和扣缴工作,并支持税务经理履行职责;确定税务管理人员或税务管理人员变更后,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第七条预扣代理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会计部门负责人和专门负责代扣代扣代缴税款的有关人员应当共同负责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法律责任。
第八条同一扣缴义务人的不同部门缴纳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向收税员汇报。
第9条代扣代缴税时,代扣代缴代理人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缴税款收据,并详细说明纳税人的姓名,单位和住所。个人信息,例如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如果没有此类文件,则可以使用其他有效文件)。对于工资,薪金收入和利息,股利,股利等,由于纳税人众多且不便于签发代扣代缴税款,可能未征得主管税务机关的同意而代扣代扣代缴税款。应以某种形式通知纳税人已预扣税款。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更换扣缴税款收据以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代扣代缴代理人应当主动向税务机关申请代扣代缴税款的代扣代缴税款凭证,以便向纳税人代扣代缴税款。非正式的税收抵免券可以被纳税人拒绝。
第十条代扣代缴代理人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处理,并暂时停止缴纳应纳税所得额。否则,应由纳税人代扣代缴。
第11条如果扣缴义务人应扣留未缴和未收的税款,则扣缴义务人应缴纳扣缴的未缴,未收税款和相应的滞纳金或罚款。应付税款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的应税收入=(收入支付的费用扣除标准-快速计算扣除)÷(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快速计算扣除
扣缴义务人已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了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情况。
第十二条代扣代缴代理人应当建立代扣代缴税账簿,以正确反映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书》等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代扣代缴人代扣代缴的每月税款,应在下个月的7天内缴纳到国库中,代扣代收的《个人代扣代缴税表》应当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税收凭证和个人收入支付时间表,包括每个纳税人的姓名,组织,职位,收入,税项等,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信息。
如果扣缴义务人违反上述规定未举报或提交虚假的纳税材料,则经核实后,应计算未在个人收入表中反映的对个人的付款通过应纳税所得额不作为成本扣除。
第十四条因特殊困难,扣缴义务人无法按时提交“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的,可以经县税务机关批准予以推迟。
第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必须由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信息,不得拒绝或隐瞒。
第十六条代扣代缴代理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方面发生纠纷时,必须首先按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款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然后再按照规定执行。他们能复议申请应当自支付凭证支付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
第十七条代扣代缴代理人应按照预扣税缴纳2%的手续费。代扣代缴代理人可以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并对在代扣代缴和代扣代缴方面做得很好的纳税人给予奖励。但是,税务机关发现,扣缴义务人不为扣缴义务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手续费。
第十八条代扣代缴税代理人为纳税人隐瞒应纳税所得额,不代扣代缴或少缴税款,应视为逃税。
第十九条扣缴义务人拒绝以暴力或威胁性方式履行扣缴义务,应被视为抵税。
第二十条扣缴义务人违反上述规定,或者有逃税,抵税的行为,应当依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补充规定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逃税和抗税犯罪的处罚。处理。
第二十一条为了促进税务管理加强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向扣缴义务人注册并建立定期联系。对于经常代扣代缴税款的代扣代缴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签发代扣代缴人证明。扣缴义务人应当主动与税务机关联系。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人员的业务咨询和培训,以解决代扣代缴过程中的问题。对故意给税务人员造成困难或妨碍工作的人员,税务机关应当与有关部门配合,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