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中个人未偿礼物和房地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受让人无偿取得受赠人给予的不动产,并重新转让房地产的, ,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收入将通过财产转移扣除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所缴纳的税款和相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适用的税率20%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
的计算方法:个人所得税=(捐赠时产生的再转移费用收入-其他税项,再转移时产生的费用支出-其他合理费用)* 20%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捐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78号):扣除捐赠房屋的转让原始捐赠者的房屋实际购买成本以及捐赠者在捐赠和转移相关税款后的余额为接收者的应税收入,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收件人转移礼物如果房价明显偏低,没有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或其他合理确定的价格核实转让收益。 ”
给予后交易的税收规定。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 78号《关于个人补偿房屋捐赠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以下三种房屋不免费提供,也不对双方征收。个人所得税:1.未付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的礼物; 2.未付给有直接支持或支持义务的看护者或支持者的礼物; 3.房屋产权业主死亡的,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遗赠人。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中个人未偿礼物和房地产交易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设保人捐赠的免费财产如果房地产再次转让,则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在领取礼物和转让住房过程中支付的税款及相关合理费用后的财产转让收入余额为应税收入,按适用税率计算20%根据《个人所得税缴纳》的有关规定,受益人再次出售捐赠的房屋时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