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进会展业礼品赠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50号)第三条的规定,如果企业赠送的礼物是自产产品(服务),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决定了个人的应税收入;如果是购买的商品(服务),则根据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买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个人无偿礼物和房地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发〔2006〕144号):受让人取得不动产后捐赠人捐赠的财产,真实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扣除赠予,转让房屋过程中支付的税款及相关合理费用后的财产转让收益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根据该政策,接受未付捐赠然后出售的个人所得税应严格按照20%的税率征收,并且不能按照批准的方法征收。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对个人免费收受房屋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在三种情况下,财产权是免费的,对当事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通知的全文如下:1.在下列情况下免费提供财产权,对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财产所有人免费提供财产权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孙子妇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免费将房屋产权捐赠给承担直接抚养或维持义务的看守人或抚养人; (三)房屋所有人和法定继承人的去世,并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继承人或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