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中只有一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而不是全部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期退休的工资和高级专家退休工资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7号)第二条,高级专家将适用范围扩大。薪金和退休期间获得的薪金收入方面,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从劳资关系所在地的单位取得的高级专家,应当支付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员工的其他收入,视为退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2)除了上述收入外,还有来自各种目的的各种补贴收入,以及来自其他地方的高级专家从劳务和工作中获得的各种收入,例如培训费,演讲费,顾问费和报酬。人事部门依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性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2002号《关于国务院关于若干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暂行规定》(1983年) 141)和国务院(1991)40编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止高级专家退休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已达到退休年龄和退休年龄,但这是由于工作需要而适当延长的高级专家退休年龄(指享受国家规定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他们在延长的退休退休期内赚取的工资和薪金被视为退休工资和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退休工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并在达到退休年龄和退休年龄时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人。
根据国税发[1994] 89号通知:是否将部分津贴,补贴等计入工资,并根据以下情况计算和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务院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府特殊津贴和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