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吸引人才住房和生活补助费的税收说明。
根据1月《关于滨海新区关白玉进一步集中人才创造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滨党发[2017] 1号)和《关于滨海新区吸引后备人才的实施细则》。 2017年12月12日今后,搬迁到滨海新区管理区的职工,将首次向滨海新区管理区上报户籍,统一申请滨海新区吸引住房和生活人才津贴(以下简称人才补助)。
因为没有为个人所得税申报人才补贴,所以根据税务局的要求,有必要对已支付的人才补贴进行补充税款支付。这部分收入应按个人收入的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房东:您提到的津贴应课税;一般来说,只要是单位内每个人的免税额,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1994] 89号”文件,以下免税额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1)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个人补贴和津贴应免除根据国务院和国家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理事会规定。
其他各种补贴和津贴应针对应计人员的工资和薪金项目征税。
(2)以下非工资和薪金性质的补贴和津贴,或非纳税人自己的工资和薪金所得的收入不征税:
1。一胎津贴;
2。(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执行不包括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补贴差额,家庭副食品补贴;育儿补贴;
4。差旅费津贴和伙食津贴。”
1.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用途金融基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通知》(财税[2011] 70号),企业应取得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总收入中包含的财政资金,可以视为非应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
(1)企业可以提供指定资金特殊用途的资金支出文件。
⑵分配资金的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法或特定的管理要求。
(3)企业应分别核算资金和资金产生的支出。
2.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获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作为非应税所得。
3.根据《国税发〔1994〕89号》的规定,下列免税额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补贴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