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1] 1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和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合同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关系,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而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雇主支付的经济补偿,生活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低于上一年当地雇员平均工资的三倍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因解除劳动合同而收取经济补偿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要求:
公务车业务改革获得的个人公务车补贴收入,在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后,应根据工资收入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按月支付,则计入当月工资和薪金的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不按月支付,则将其分解为所属月份,并与该月工资的收入合并。公务费扣除标准,是由省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运输支出的实际发生额,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的,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在会计处理方面,公务用车的补贴一般按照企业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和实际支付的金额计入“公交车管理费-补贴”。也有一些公司使用一起支付的补贴作为工资和薪金。根据工资薪金的会计方法,将其核算并通过“应付工资”结转或累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