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上级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给予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2)设立乡(含乡)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和章程或类似组织,并奖励愿意这样做的人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奖金或奖品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中宣部颁发的四项一人奖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1.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用途金融基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通知》(财税[2011] 70号),企业应取得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总收入中包含的财政资金,可以视为非应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
(1)企业可以提供指定资金特殊用途的资金支出文件。
⑵分配资金的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法或特定的管理要求。
(3)企业应分别核算资金和资金产生的支出。
2.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获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作为非应税所得。
3.根据《国税发〔1994〕89号》的规定,下列免税额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补贴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计数,
2005年,Yun西县的一家公司为社会做出了巨大贡献。当县政府在年底表彰它时,它给了公司15万元的奖金。该公司的财务人员将“补贴收入”包括在政府激励收入中。是否应对应纳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该公司的财务人员认为,税务机关征税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地方财政支出的目的。由于政府部门将获得的财政收入用于财政支付,因此税务机关会将税收分配的资金纳入税收范围显然这是不合理的。此外,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采用枚举方法。所列举的应税收入不包括政府激励收入。按照“不征收法律不”的原则,政府给予企业的激励收入不应当纳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上,公司的财务人员错了。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5条第7款:“纳税人的总收入包括:(1)生产和营业收入;(2)财产转让收入;(3)利息收入;(4)租赁收入收入;(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六)股利收入; (7)其他收入。 ”。什么是“其他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的解释:“本条例第5条第(7)款所指的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收入外的所有收入,包括收入,罚款收入,由于债权人而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材料和现金的盈余收入,教育费用的额外补偿,包装押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从法规可以看出,它没有列入公司所得税中该收入不构成公司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公司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应包括除所列收入外的所有收入。当然,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必须规定什么级别的法律规定?
根据财税[1995] 81号文件:“获得财政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的企业,但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的企业除外,应包含在实际补贴中该收入年度的应税收入。 ”。换句话说,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免税补贴收入不计入公司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纳税人获得的所有文件都必须提供国务院,财政部和财政部规定的未计入损益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补贴收入年度应包括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依法计算和支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