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财税第78号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财产权是免费的,对双方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财产权人将财产权给予配偶,父母,孩子,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孙子,兄弟姐妹; (2)房屋财产所有权人免费将房屋财产捐赠给承担直接抚养或抚养义务的看护人或抚养人;,继承人或遗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个人无偿礼物和房地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发〔2006〕144号):受让人取得不动产后捐赠人捐赠的财产,真实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扣除赠予,转让房屋过程中支付的税款及相关合理费用后的财产转让收益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根据该政策,接受未付捐赠然后出售的个人所得税应严格按照20%的税率征收,并且不能按照批准的方法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