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管法 六十九 个人所得税-征管法64条 个人所得税

提问时间:2020-05-01 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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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1 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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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故意漏交个人所得税

《税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如果代扣代缴人代扣代缴未缴税款,但不代收税款,则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追回税款,并对代扣代缴税款负责扣除不低于应收税款额50%的罚款。

在实际工作中,很难从纳税人那里收回税款,而且工作量太大。税务部门通常会让代扣代缴税款负责协调回收。

税收征管法64条

虚假税额计算基础的解释税额计算基础是指征税对象时计算税额的基础,税额计算基础是量化税额和计算税额的基础。有两种性质。一种是从价,它是根据税收对象的价值计算的;一种是特定税种,它是根据税收对象的自然单位计算的。税收中税收计算的基础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即包括影响税收金额正确计算的所有基本数据和信息。

由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准备的虚假计税基础是指制造虚假的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或通过修改,涂抹,修补,拼接和粘贴的方式更改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错误或未经授权捏造相关数据和材料以准备错误的财务报告或错误的损失报告。

虚假税款计算基础的制造可能有两个后果:首先,虚假税款计算基础的制造导致未付或未付应纳税额。对于这种行为,《税收管理法》将其确定为逃税。另一种是,通过建立虚假的税额计算基础,不存在实际的未付或未付税款。例如,在补足不实基础之后,损失增加,或进项税增加,但是没有扣除,也没有实际的未付款项或未付款项。依照《税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为建立虚假的计税依据,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请参阅“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解释”

合同上注明是税后工资,不交个人所得税合法吗?

合同中规定这是税后工资。如果个人所得税由单位负担,则这是非法的,因为应缴纳的税费已由单位负担。单位违反合同规定,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欠缴税款的行为,但根据合同约定,单位是扣缴义务人,由单位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1条,居民个人获得综合收入并每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有代扣代缴代理人,代扣代缴人应当代扣代缴税收;需要结算的,应当在取得收入后的次年的3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进行结算。代扣代缴预付款办法由国务院税务部门规定。

如果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特殊的额外扣减信息,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每月扣减预缴税款,并且不得拒绝。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劳动报酬收入,稿酬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并有代扣代缴税的,代扣代缴人应当按月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不结清。清算。

第14条预扣代理人的每月预扣税或预扣税款应在下个月的15天内支付到国库中,并将预扣税款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提交税务机关。纳税人办理纳税清算或代扣代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按照库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扩展配置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9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 《中国税收征收与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法律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者少缴到期或者应付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时限逾期未缴清税款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采取执法措施追缴未缴或未缴税款外,税务机关可以征收未缴或未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罚款五倍以上。

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未收,应收和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扣缴义务人应与未扣减应收款一并扣除。罚款额不得超过未收税款的50%,不到三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