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两件事。
教育资金是按当月总工资的2%提取的,属于公司。
个人所得税是从员工的工资中扣除并由公司支付的。
工资计算公式为:
应付工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其他工资项目
已付工资=应付工资-工资支出-预扣个人所得税-预扣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其他各种预扣工资
其中,应付工资是企业承担的实际工资费用,构成总工资,并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计入成本。因此,应计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基础是工资总额,即“应付工资”。
至于应税工资,这是公司所得税清算中的一个概念。指企业发生的工资支出(通常是上述工资总额和应付工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从应税收入中扣除,应纳税的工资标准为准。企业发生的实际工资支出低于应税工资标准的,按照实际工资支出扣除。企业发生的实际工资支出超过应纳税工资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税收调整。
此外,根据税法的规定,公司的员工福利支出,工会支出和员工教育支出将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分别为应纳税所得额的14%,2%和1.5%批准的扣除额。实际取款额低于限额的,应当扣除。超过的,应当依法调整。
可以看出,总工资,应付工资,实际工资,工资支出和应税工资的概念都是标准化的概念。关键是正确理解和应用这些概念。
是。
根据《关于印发〈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和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建[2006] 317号),企业职工参加社会和个人的学历教育参与获得学位在职教育的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用来挤出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工资和薪金收入是指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工资增长,劳动红利,津贴,补贴,补贴和与就业有关的其他收入。
因此,为奖励雇员参加社会学业而偿还的部分学费不属于雇员教育费用的范围。领取工资时,应将其纳入月薪和工资收入中以预扣员工个人所得税。
扩展数据
税收对象
1,法律对象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有收入的人和不在中国居住但从中国获得收入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在中国获得收入的外国人和香港人。孔来自澳大利亚和台湾的同胞。
2.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有住所或没有住所但在中国居住了一年的人是居民纳税人,应承担无限的税收责任,即,他应依法向个人支付在国内外获得的收入所得税。
3.非居民纳税人
没有居所或没有在中国居住或居住不足一年的人是非居民纳税人,并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仅对来自中国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2007年末,公司员工教育支出的账面余额为50,000元(该笔款项于2007年计提,未实际使用。在进行所得税结算时进行了税收调整和缴纳了税款) 2007年部分); 2008年,公司累计吸收职工教育经费15万元,职工教育经费实际支出6万元。截至2008年底,公司应付职工教育经费账面余额为14万元。请问:2008年所得税结算时如何进行税收调整(2008年总工资为622万元)?
答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衔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关于对待员工教育余额的规定》第5条。往年资金职工教育经费,2008年及以后发生的新职工教育经费应计未使用余额,应从余额中扣除。如果仍然有余额,它将在以后几年中继续使用。
新的公司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不再累积员工教育资金。除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5%。允许扣除;对于超额部分,扣除额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对于2008年以前已计提但尚未使用的员工教育经费余额,应从余额中扣除2008年及以后发生的新员工教育经费。如果仍然有余额,它将在以后几年中继续使用。因此,2008年,贵公司应先使用往年未使用的5万元员工教育经费。另外,今年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10000元,可在企业所得税前缴纳,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5%。扣除后,应再计提未实际使用的14万元税收。
分析新公司所得税和新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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