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以下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4.福利费,养老金和救济金。”一家国有企业的雇员认为这笔费用是免税的福利支出不应代扣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生活补助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一,生活补助是指由于某些特殊事件或原因,是指纳税人或其家属。该国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并根据国家的突击法规,从保留的福利费或工会资金中向其服务的单位提供了临时福利补贴。
2.以下收入不属于免税福利费的范围,应纳入纳税人的工资和薪金收入以征收个人所得税:1.来自福利费和工会超过国家规定比例或基数的资金各种补贴和支付给个人的补贴;知道2.所有补贴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雇员的补贴; 3.个人购买汽车,房屋,计算机等的单位不是临时的性苦难是补贴性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应纳税的免税福利,是指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扣缴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个人的生活津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生活补助费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解释为:是指给予纳税人及其家庭的正常情况。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他们任职的单位从按照国家规定保留的福利金或工会经费中向他们支付临时福利金。员工的医疗费用报销是否属于这种生活津贴,应当另行处理。
扩展数据
(1)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之上的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获得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等奖项,环保等豁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设立乡(含乡)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和章程或类似组织,并奖励愿意这样做的人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奖金或奖品免征个人所得税。
(3)持有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具有利息的个人免征个人所得税。
(4)国务院《关于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5条规定: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