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经操作了几种模式。
一个。转移到分支相对简单
1。如果是分支机构,则无需转移。分公司使用它,总公司贬值。从法律意义上讲,分支机构被视为内部部门。
如果它不可转让,则会以帐面净值出售。如果设备在购买时已从进项税中扣除,则将开具特殊的增值税发票,这不会产生增值税。但是,如果购买是“不可抵扣且不可抵扣”的,则增值税将减半4%,并且不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时将产生额外的税收负担。将平价转移到其自己的分支机构是“价格明显较低,但有正当理由”,并且不会由税务局进行调整。因此,不会产生企业所得税。
如果您的位置已经被“营地改革”,则您也可以遵循“有形动产租赁”,即租赁给分支机构,增值税率为17%,或者“这是一个折衷方案。 ”
2。如果是分支机构,那么它也是上一篇文章中描述的三种方法。但是,应该注意的是,
根据今年的“ 2012年财务前[第40号]”文件,所得税处理的一般划分已更改。即使设备属于总部(总部),由于分支机构的“使用”,在按照“国税发[2008] 28号”的公式进行计算时也应手动转移文献。否则存在风险:分支机构的税务局有权进行调整。
其次,除了上述“租金”和“销售”模式外,还有一种支付一分钱的税款的模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 [2011]第13号文件处理,不包含增值税,即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离,销售,置换等方式,全部或部门的有形资产及其相关的债券债务和劳务不转移增值税
的操作必须谨慎行事:在操作时,请注意:让税务部门的人员看到您的转让构成“业务”,如何打包以及查看您自己的安排。{ {}}帐面价值的转移当然不会产生公司所得税。
上面的答案对您有帮助吗?
从理论上讲,这绝对是不可能的。
这个话题很大,这里还没有完全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