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以下是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一些税收处理问题:
1.关于季节性工人,临时工人等。扣除前的问题
企业雇用季节性工人,临时工人,实习生,退休退休人员和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的工人所发生的实际支出应分为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所得税法》规定了扣除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额,如果属于工资薪金,则全部计入企业工资总额的基础,作为计算其他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其次,企业融资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获得贷款和吸收存款人的存款进行融资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可以资本化。不包括在资本化条件中的,视为财务费用,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III。关于代理服务企业的营业成本的税前扣除
:从事代理服务的企业,其主要业务收入为佣金和佣金(例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人等)。实际经营成本(包括这类收入中获得的手续费和佣金费用)可以在扣除公司所得税之前扣除。
IV。关于电信公司佣金和佣金费用的税前扣除
在开发客户和扩展业务(例如销售电话网卡,电话充值卡等)的过程中,如果个人或代理支付手续费和佣金,实际发生的有关手续费和佣金支出,不得超过当年企业总收入的5%,并应按企业所得税额扣除。
五,关于准备期间商务娱乐费用等费用的税前扣除
在准备期间,与准备活动有关的商业娱乐费用可以按企业的税前费用计入企业。至实际金额的60%。准备费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广告费用和业务促销费用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准备费,并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以往年度可抵扣和未抵扣费用的税收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与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发现以前年度的实际情况,并在扣除或抵扣企业所得税前的支出,经企业特别声明和说明后,可以计入项目的年度计算扣除额,但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如果企业由于上述原因而缴纳企业所得税,则可以扣除年度企业所得税的退税额。如果不足,可以在以后的年度中扣除或申请退税。
如果亏损企业收回了上年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或者获利企业在获得补偿后发生了亏损,则应首先调整亏损额。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然后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进行计算。以后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VII。关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管理
,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用途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通知财政基金(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公告”)。不按照通知规定管理的,应当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劳务派遣公司的主要会计处理方法:
1,收取劳务费,开具发票
,借入:银行存款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
2,应收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
借入:主要业务成本
贷款:应付薪资-工资
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障(企业付款部分)
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公司付款部分)
3,支付派遣人员的工资
借入:工资应付款-工资
贷款:手头现金
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障等(个人保证金和公积金)
应付税款-个人所得税(可扣除3500和个人社会保障)
4,支付社会保障和公积金
借款: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障等。
贷款:银行存款
5,应计营业税和附加费(计入差额,即劳动收入减去劳动成本和已支付的社会保障金){ {}}借款:营业税和附加费
贷款:应付税款-营业税
应付税款-城市建设税
应付税款-教育费附加费
来自用人单位扣除所有已扣除工资所得的工资,以转移剩余的社会保障和劳动力。
6。支付公司员工的薪水和费用
借款:管理费用-薪水
假设一家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