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
企业为职工支付的旅游费用,应当从个人所得税中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条关于工资收入的定义是指工资,工资,奖金,年终工资增长,劳动红利,津贴,与就业或就业相关的补贴和其他收入。第十条规定,个人收入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支付员工的差旅费属于“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应根据“工资收入和薪金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此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以“自由旅行”的形式,向营销人员提供个人所得税政策,以奖励营销人员“(财税[2004] 11号)规定,在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将使用培训课程和人员研讨会具有出色的营销业绩以工作检查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并通过免除差旅费和差旅费向个人提供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将其全部计入应纳税额营销人员根据依法发生和收取的费用所得的收入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其中,企业职工享受的这种报酬应与当期工资薪金结合起来,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征收
工资收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以及有偿服务活动收入。经营活动收入。对企事业单位承包和租赁业务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税
工资收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以及有偿服务活动收入。经营活动收入。承包和租赁业务收入,劳务收入,手稿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利息收入,股息,股息,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财产转让收入,意外收入和其他收入。
计算方法:
1.应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
2.扣除标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适用薪资收入)
3.应税收入=扣除三项保险和一项金扣减标准后的每月收入
收入,劳务收入,手稿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利息,股息,股息收入,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意外收入,其他收入。
根据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第519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10条由“个人收入形式,包括现金,实物和证券”将其修改为“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个人收入形式”,并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该单位为雇员提供的免费旅行正好属于“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因此应与雇员的其他工资和当月的工资收入结合起来以代扣个人所得税。
在2008年3月1日,国务院第519号命令生效之前,该部门为雇员组织的旅行仅符合财税[2004] 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关于营销人员个人奖励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对于商品营销活动,公司和单位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访问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以免除营销绩效方面的杰出人才。旅行和旅游费用。个人实施的营销绩效奖励(包括实物证券和有价证券),应当根据发生的支出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纳税所得额,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以及提供上述费用的单位。
因此,在2008年3月1日之前,只有符合财税[2004] 11号的人才能预扣和代扣个人所得税;在2008年3月1日之后,无论是否是财税[2004] 11号。 11在上述情况下,应代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