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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4条:《税法》第4条第4条提到的福利费是指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社会组织用工会基金支付给个人的福利费或生活补贴。
因此,上述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生活补助费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
2.以下收入不属于免税福利费的范畴,应将其纳入纳税人的工资和薪金收入中以计算个人所得税:
(1)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的各种补贴和从福利费和工会资金中支付给个人的补贴;
(2)所有补贴和从福利费和工会基金支付给单位员工的补贴;
(3)个人购置的汽车,住房,计算机等不属于生活费用的临时补贴。
公司的福利费是否应免征个人所得税,应根据上述税法征收。
不属于工资和薪金的项目包括:
1,唯一的子女津贴;
2.公务员薪酬制度的执行不包括基本工资总额,补贴差额和家庭副食品补贴的补贴;
3.育儿补贴;
4.旅费津贴和膳食津贴。
薪金收入的具体内容
1.薪金和薪金收入是指薪金,薪金,奖金,年终薪金增长,劳动红利,津贴,补贴和与就业或就业相关的其他收入
2.退休后通过再就业获得的收入,在扣除税法规定的费用减免标准后,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公司职工为购买企业的国有股权而获得的劳动股利,按照“工资收入和薪金收入”的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区别在于劳动股利和股票股利)。
4.雇员的差旅费减免:根据“工资和薪金收入”项目征税;失业旅游费免征:按“服务报酬”项目征税
扩展数据
以下个人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薪水,薪金收入;
2.劳动报酬收入;
3.酬金;
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5.营业收入;
6.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
7.物业租赁收入;
8.财产转让收入;
9.意外收入。
以下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上级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在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等领域的奖项保护等;
2.国家债务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
4.福利费,退休金和救济金;
5.保险赔偿;
6.军事人员的服务转移费,遣散费和退休费;
7.根据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安置费,辞职费,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退休费用和退休金;
8.各国大使馆,领事官员和其他使馆和领事馆其他人员的收入,根据有关法律免税;
9.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定规定了免税收入;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百度百科全书-《中华民国个人所得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