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9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到目前为止,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已经建立。门槛定为800元。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是在1980年代以后逐步建立的。1980年制定企业所得税,1986年开始实行城乡自雇所得税,1987年开始对中国公民征收个人收入调整税
税收已经经历了七个发展阶段:
1980年颁布了《个人所得税法》,该法律仅对在中国的外籍工人征收,起点为800元人民币;
于1986年颁布了《中华民国个人收入管理条例暂行条例》
1986年颁布了《中华民国城市和农村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暂行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
1994年,实行了分税制,实行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起征点为800元人民币;
2005年的起征点调整为1600元;
2007年的起征点调整为2000元;
2008年,起征点调整为3500元。
1950年7月,政府行政局颁布的《税收管理实施指南》列出了对个人收入征税的类型,后来被称为“工资收入税”。但是,由于我国生产率低下和人均收入水平低,已经实行了低工资制度。尽管已经确定了税收,但从未征收过税。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到目前为止,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已经建立。
1986年9月,为响应中国国内个人收入的巨大变化,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整税暂行条例》,规定统一征收对国民的个人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整税。它将于1987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