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必要
根据国税水发[1995] 007号文件,国务院于1994年1月28日发布的《中华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依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是指国务院给予的政府特殊津贴以及国务院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补贴和津贴。 ”津贴。至于贵公司信函中列出的地区差异和各种补贴与津贴,国务院没有明确免税,因此应从工资收入中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3款: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3条,税法第4条第3款依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是指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高级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津贴和津贴。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2条第(2)款:下列非政府补贴,津贴或薪金工资薪金或税收的性质个人收入和薪金收入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唯一的子女津贴;
2.公务员薪酬制度的执行不包括基本工资总额,补贴差额和家庭副食品补贴的补贴;
3.育儿补贴;
4.旅费津贴和膳食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