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您在中国有固定住所吗?给你一张表格
建议您遵循下表:
停留时间
纳税人的性质
国内付款(家庭收入)
海外付款(国内收入)
国内付款(国外收入)
海外付款(国外收入)在
90天内(或183天内)
非居民
纳税
免税
没有税
90天(或183天)-1年
1-5年
居民
超过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回华侨胞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海外华人是被指定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连续两年居住在居住国,两年内累计居住不少于18个月。(2)尽管中国公民没有在该国获得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他们已经连续5年(包括5年)以上在该国取得合法居留权,并且在5年内在该国的累计居住地为不少于30个月。被视为海外华人。(3)出国留学(包括公共和自负盈亏)或出国执行公务(包括外籍劳工)的中国公民不被视为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居住的个人,是指由于户口,家庭和经济利益而在中国惯常居住的个人。” 1。2004年,华侨仅对从中国境内获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7条,第28条,第29条和第30条的规定:华侨属于附加扣除的范围,并且扣除标准是2000 + 280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某些个人所得税实施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三条,对华侨身份的定义是按照关于“归国华侨家庭的定义”《状态通知》(国办发〔2009〕5号)规定,侨胞是被指定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具体定义如下: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获得在该国的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并且连续两年居住在该国,累计居留时间不少于1年。两年内18个月。2.尽管中国公民没有在该国获得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他们已经连续5年以上(包括5年)在该国取得合法居留权。该国在5年内的累计停留时间不得少于30个月,具体取决于对于海外华人。3.在国外学习或因公务出国工作(包括外籍劳工)的中国公民在国外学习(包括公共和自负盈亏)不被视为华侨。对于符合国税发[2009] 5号文件规定的华侨身份的人,税务机关可以取得在华工作所得的工资。《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额时应加计扣除。因此,尽管王先生已经获得了新加坡永久居留权,但如果他不满足连续居住两年的要求,并且两年内的累计居住期不少于18个月,则额外扣除的政策仍然不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