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8号总统令)的决定第4条:“以下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4 )福利费,养恤金和救济;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四条: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拨给个人的生活补助金;减免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的款项。对生活困难者的补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 157号文件的规定,个人因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而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部分在当地平均工资的三倍之内。前一年的员工,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终止劳动合同获得经济补偿的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有关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国税发〔1999〕178号)。
如果个人获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则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
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可以在根据其一次性补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如果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宣布破产,则企业雇员从破产企业获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