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种植绿苗的农民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条例规定,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产品的农业生产者免征增值税。
2.园林绿化公司将呼吁农民购买苗木进行种植和护理。我认为如果是小苗圃成长为大苗苗等,凭自己的种植成本,是否可以考虑出售自己直接种植的苗木,同样免税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果您回购直销,则必须支付13%的增值税。
该政策明确规定:
1.从事农业,养殖业,养殖业和渔业的农民所缴纳的农业税和畜牧业税的所得将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2.如果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表明卖方不是“农民”并且没有在销售“自产农产品”,则应按照“农民自产农产品”执行政策农产品"。”
因此,在确定农民的身份的情况下,如果您出售的是自产农产品,或者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您出售的苗不是自产的,则您将不受制于对种苗的销售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您出售的种苗不是自产的,税务人员可以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一点,您应按照相关的税收政策缴税。
需要办理免税手续,主要取决于您所经营的项目,有无免费,有减免50%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1)来自以下项目的企业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种植蔬菜,谷物,土豆,油料,豆类,棉花,大麻,糖,水果,坚果;
2。选择新的农作物品种;
3。中药材的种植;
4。森林栽培和种植;
5。畜禽养殖;
6。收集林产品;
7。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服务项目,例如灌溉,农产品初级加工,兽医,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运营和维护
8。海洋捕鱼。
(2)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应按企业所得税的一半缴纳:
1。种植花卉,茶和其他饮料作物以及香料作物;
2。海洋水产养殖和内陆水产养殖。
问:森林权转让所得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的税收政策还不是很明确。有人认为应该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 20号)和“财政部和国家行政总局”为基础。税费改革试点地区税收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财税[2004] 30号)规定,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有些人认为,所获得的收入是转让收入,而不是林业收入,这与财税字[1994] 20号文件和财税[2004] 30号文件不符。加工时,应按“财产转让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你怎么理解
答案:《森林法》第15条规定,下列森林,树木和林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作为合资企业的股份或合资合作的条件或条件,合作造林和森林管理,但没有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条规定,税法第2条提及的每个个人收入的范围:
(9)财产转让收入是指个人转让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械设备,车辆和船舶以及其他财产而获得的收入。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 20号)规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门从事种植,育种,繁殖。和钓鱼。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专项税,下同)和畜牧业税的范围,并且已经征收了农业税和畜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根据其收入征收的。如果将上述四个行业合并在一起,并且将四个行业的收入分开核算,则应按照上述原则处理。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当结合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收入计算。不能分开核算的四个行业的收入,应对所有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 30号)规定,在农村试点期间税费改革,农业专业税,减免免征农业税后,从事种植,育种,繁殖,渔业和经营项目的个人或个体经营者,在农业税(包括农业专业税)和畜牧业税的范围内,从“四大产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从事森林经营和转让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闽地水函〔2004〕237号)(94)。菜水子20号何财水[2004] 30号规定,经研究,从事森林和林地使用权(即经营权)承包和分包或森林所有权转让的个人所获得的收入将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林业项目税收管理的通知》(桂地水发〔2006〕290号)规定,林地使用权租赁和林木年轻经营权转让收入应由企业承担。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营业税征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700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将人工林的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并获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按照“无形资产转让”税收项目中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项目征收营业税。如果将转让的人工木材林转让给农业生产者进行农业生产,则可以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某些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4] 002号)。
根据上述规定,从个人森林所有权转让中获得的收入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林地使用权的转让属于财产的转让,应按照“财产转让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