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旅游费用扣个人所得税吗-职工旅游福利费个人所得税

提问时间:2020-04-30 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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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30 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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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组织员工旅游,旅游的费用是否要并入职工的个人所得里交纳个人所得税?

是。

企业组织员工的旅游费,需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营销人员免费提供个人奖励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 11号)的规定:在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以培训班,座谈会,工作访问等名义为优秀的营销绩效人员组织旅游活动,并通过以下方式对个人实施营销绩效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免收差旅费和差旅费),应根据产生的费用将其完全计入营销人员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提供上述费用的公司和单位应予代扣代缴。其中,对公司员工的奖励应与当期相同。工资总额将按照“工资收入”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人员获得的报酬,视为当期服务收入,按照“劳务收入”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

旅游费用公司组织员工出去旅游,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个人所得税征收

工资收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以及有偿服务活动收入。经营活动收入。对企事业单位承包和租赁业务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税

工资收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以及有偿服务活动收入。经营活动收入。承包和租赁业务收入,劳务收入,手稿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利息收入,股息,股息,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财产转让收入,意外收入和其他收入。

计算方法:

1.应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

2.扣除标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适用薪资收入)

3.应税收入=扣除三项保险和一项金扣减标准后的每月收入

收入,劳务收入,手稿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利息,股息,股息收入,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意外收入,其他收入。

计算方法:

1.应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

2.扣除标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适用薪资收入)

3.应税收入=扣除三项保险和一项金扣减标准后的每月收入

旅游费用需要交 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8条《税法》第2条提到的每个个人收入的范围:

(1)薪金和薪金收入是指薪金,薪金,奖金,年终薪金的增加,劳动红利,津贴,补贴和与该人因任命或受聘而获得的就业相关的其他收入就业。

第10条个人收入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员工的免费旅行属于“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因此,应缴纳个人税。

此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免费旅行向营销人员提供个人奖励的企业提供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 11号)规定:该单位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检查等名义为优秀的营销人员组织旅游活动,并通过免除差旅费和旅游费,向个人提供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费用应根据产生的费用计算。营销人员的应税收入已全额计入个人所得税,依法征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企业职工享受的这种报酬应与当期工资薪金结合起来,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您公司的情况,没有关于如何将差旅费用分配给员工以计算个人税的具体规定,只要是合理的话,通常就可以平均分配给员工。

公​​司所得税:

即使已经根据工资和薪金预扣并支付了个人所得税,“行政费用”中列出的差旅费用也可能不会扣除公司所得税之前的工资或薪水,因为不同的税必须遵循不同的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可以扣除合理的工资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减收工资和职工薪酬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合理的工资待遇”。企业所得税法》,指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工资制度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合理确定工资,薪金时,可以按照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定了更加规范的职工工资制度。 (2)企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行业和地区水平相吻合(三)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的工资,工资是相对固定的,工资,工资的调整有序进行; (四)企业已经依法扣缴了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义务; (5)关于工资的安排不是为了减少或避免税收。国有企业的工资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额;超出部分不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不予扣除。公司“行政支出”中列出的旅游支出不是相对固定的,而是临时决定。其执行不符合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有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制度。有顺序地。另外,该企业为国有企业,工资待遇受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限制,未经批准不得突破。因此,不能根据合理的薪水和薪金支出扣除旅游费用。

无法扣除“员工福利费用”项目的差旅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薪酬扣除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了职工薪酬扣除的范围,包括:(一)具有下列性质的企业:尚未实施单独的社交功能,福利部门产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成本包括员工食堂,员工浴室,美发室,医疗室,托儿所,疗养院和其他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和维护成本以及福利部门员工的工资,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2)为员工的医疗,生活,住房,交通等提供的各种补助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出差给职工的医疗费,未实施医疗的职工的医疗费。集中和员工支持亲属的医疗补贴,取暖补贴,工人防暑降温补贴,员工辛苦补贴,救济费,员工食堂经费补贴,员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包括丧葬补贴,退休金,安置费,探亲旅行费等。显然,不包括差旅费。因此,旅游费不计入“职工福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