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人参个人所得税免吗-种植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问时间:2020-04-30 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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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30 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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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种植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条件

(一)从事农业,畜牧业,种植业,水产养殖业,渔业的农民取得的收入,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2.如果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表明卖方不是“农民”并且没有在销售“自产农产品”,则应按照“农民自产农产品”执行政策农产品"。”

因此,在确定农民的身份的情况下,如果您出售的是自产农产品,或者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您出售的苗不是自产的,则您将不受制于对种苗的销售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您出售的种苗不是自产的,税务人员可以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一点,您应按照相关的税收政策缴税。

请问个体种养殖业征收个人所得税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范围如下:

(1)第(1)款中提到的“农业”一词是指人工林,育种,林业,畜牧业和水产养殖。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主要农产品,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1.免征农业税。个体工商户或专门从事种植业,水产养殖业,养殖业和渔业的个人,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农业专业税和畜牧业税的范围,并且已经缴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

2.豁免农村有税地区的农业专业收入。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停止了农业特殊产品税的征收,对家庭或个人获得的农业特殊产品的收入不征收农业税,而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3] 157号)

3.在农村收费改革税制改革的试点期间,在取消农业特殊产品税,减免农业税之后,个人或个体经营者从事种植,育种,繁殖,捕鱼等活动,而业务项目是农业税(对于农业专项税和畜牧业税,来自“四个行业”的收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04] 30号)

如果您符合上述要求,则应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自产自销种植苗圃个体户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免征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各项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出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具;

(3)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和设备;

(5)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的免费援助的进口材料和设备;

(6)残疾人用品是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的;

(7)我自己出售的已使用过的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3号总统令)第27条第(1)款规定: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的企业的收入渔业项目可能免税3.减少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令)第86条规定:渔业项目的收入可以免征或减少企业所得税,这是指:(1)从事以下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土豆,石油,豆类,棉花,麻,糖,水果,坚果的栽培; 2.育种新品种; 3.中药材的栽培; (四)林木的培育和栽培; 5.畜禽养殖; 6.收集林产品; 7,灌溉,农产品初级加工,兽药,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运行维护等农林牧渔业服务项目; 8.海洋捕鱼。

农业种植企业免缴企业所得税,但要缴个人所得税吗,怎么缴法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创收组织(以下统称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不适用于该法律。

第2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中的“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或根据外国(地区)法律设立的企业,但实际的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第4条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获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收入,适用税率为20%。

第2章应纳税所得额

第5条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去非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收入,各种扣除额和允许弥补的上一年度亏损结余后,即为应纳税所得额。

(1)商品销售收入;

(2)提供劳务的收入;

(3)财产转让所得;

(4)股利,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第7条总收入中的以下收入为免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务管理的行政费用和政府资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第八条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与取得的收入有关的实际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第9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所产生的公益捐赠部分。

第10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以下费用:

(1)支付给投资者的股利,奖金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2)企业所得税;

(3)迟交税款;

(4)罚款,罚款和没收财产;

(5)除本法第9条规定的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批准的准备金支出;

(8)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

以下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1)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赁的固定资产;

(3)通过融资租赁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完全折旧并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业务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记录为固定资产的土地的价值;

(VII)其他不能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照规定计算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扣除摊销费用: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自主开发支出中扣除无形资产;

(2)建立自己的信誉;

(3)与业务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无法从摊销费用中扣除的其他无形资产。

(1)已全额折旧的固定资产重建费用;

(2)租赁固定资产的重建支出;

(3)固定资产大修费用;

(4)应视为长期递延费用的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企业外商投资期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投资资产的成本。

第十五条使用或出售存货的企业在按照规定计算存货成本时,应当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第16条企业转让资产时,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资产的净值。

第十七条企业累计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销境内营业机构的利润。

第18条允许企业将在纳税年度中发生的亏损结转到下一年,并由下一年的收入弥补,但最长结转期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九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收入,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以及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全部收入为应税收入;

(2)对于财产转让所得,扣除财产净值后的所得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于其他收入,请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条本章规定的资产收入,扣除额的范围,标准和税收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法,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第3章应纳税额

第二十二条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的税率,按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扣除税款扣除额和抵免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第二十三条企业在国外缴纳的下列所得税,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扣除,信用额度是按照本法规定计算的所得的应纳税额;对于超出信用额度的部分,您可以使用年度信用额度来抵消未来五年本年度可抵扣的税款余额: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和场所,以获得在中国境外但实际上与机构和场所有联系的应税收入。

第4章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国家对支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优惠的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权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红利;

(3)在中国设立机构或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获得与股本和场所实际相关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红利;

(4)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收入;

(2)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收益;

(3)从事符合要求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收入;

(4)来自合格技术转让的收入;

(5)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盈利企业将按20%的减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优先支持的高科技企业,以15%的减免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决定减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部分企业所得税。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免征费的,必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30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产生的研发费用;

(2)为国家鼓励安置残疾人和其他就业者而支付的工资。

第三十一条国家需要提供关键支持和鼓励的从事风险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可以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第32条如果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和其他原因确实需要加速折旧,则可以缩短折旧期限或采用加速折旧。

第三十三条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和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抵扣。

第三十四条企业购买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征税。

第三十五条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紧急事件等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可以制定企业收入特别优惠政策。征税并将其报告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为记录。

第五章预扣源头

第三十七条对于非居民企业,应从本法第三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中征收所得税,由来源代扣代缴,付款人为代扣代缴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或应付款时,代扣代缴税款应从应付款或应付款中代扣代缴。

第38条对于非居民企业应从中国的工程运营和劳务收入中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项目价格或劳务的付款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39条对于根据本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应预扣的所得税,如果预扣款代理人未代扣款或未履行代扣款义务,则纳税人应在发生收入的地方付款。纳税人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可以从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应纳税额中追缴应纳税额。

第四十条代扣代缴人代扣代缴的税款,应在代扣代缴之日起7日内缴纳到国库中,并将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提交当地税务机关。

第6章特别税项调整

第41条如果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商业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并且降低了企业或其关联企业的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则税务机关有权在企业内部对其进行调整。合理的方式。

企业及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和接收无形资产或共同提供和接收劳务所产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照独立交易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四十二条企业可以与税务机关的关联方提出商业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将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第四十三条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当在与关联方的业务往来中附上年度业务往来报告。

税务机关进行相关业务调查时,该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该相关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四条企业不向关联企业提供商业交易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不能真实反映其关联商业交易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实其应纳税所得额。量。

第45条由居民企业控制,或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企业,在其实际税负明显低于第4条第(2)款规定的税率的国家(地区)内成立1,本法利润是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未分配或减少的,上述应归属于居民企业的利润,应当计入居民企业当期收入。

第四十六条企业应收关联方债务投资与权益投资之比超过规定标准时发生的利息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扣除。

第47条如果企业实施其他没有合理业务目的的安排以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或收入,则税务机关有权以合理方式对其进行调整。

第四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进行税收调整。需要补缴税款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补缴税款并增加利息。

第七章馆藏管理

第49条除本法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使用企业注册地作为纳税地;但在国外注册的地方,实际管理机构的所在地是纳税的地方。

在中国设立没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集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51条非居民企业应以机构所在地或所在地作为纳税地点,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收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的,可以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选择由主要机构或者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获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收入,并代扣代缴税款。

第五十二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53条企业所得税是根据纳税年度计算的。纳税年度从公历的1月1日开始,到12月31日结束。

如果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开始营业或终止其业务活动,以致该纳税年度的实际营业期少于十二个月,则该实际营业期应视为一个纳税年度。

规定的企业依法清算的,清算期间为纳税年度。

第54条企业所得税应按月或按季度预先支付。

企业应在当月或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向税务机关提交预付的公司所得税申报表,并提前缴纳税款。

企业应在年底后的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年度公司所得税申报表,并结清并结清退税款。

企业在提交公司所得税申报表时,应按照规定附上财务和会计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十五条企业在年中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和与税务机关的清算。

企业应先将其清算收入报告给税务机关,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再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六条依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用非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计算收入时,应转换为人民币,并缴纳税款。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在本法颁布之前已经获准成立的企业,并且当时根据税法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享有低税率优惠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理事会,在本法实施后的五年内逐步过渡不超过本法规定的税率;依照国务院规定定期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人,可以在本法实施后继续享受有效期,但是由于无利可图而尚未享受折扣的,折扣期从该法实施的年份计算。

在国务院规定实施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依法设立对外经济合作与技术交流发展领域以及新建的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得到支持,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由国家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享受减免税。

第五十八条中华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之间的税收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应按照协定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国务院依照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60条本法将于2008年1月1日生效。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规定”。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同时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