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是在1980年代以后逐步建立的。1980年制定企业所得税,1986年开始实行城乡自雇所得税,1987年开始对中国公民征收个人收入调整税
截至目前,工资,工资性收入的税前扣除标准(即起征点和免征额)和适用税率未发生变化,或者自2011年9月1日起调整后实行3500元/月的起征点。适用七级累进税率。
税收已经经历了七个发展阶段:
1980年颁布了《个人所得税法》,该法律仅对在中国的外籍工人征收,起点为800元人民币;
于1986年颁布了《中华民国个人收入管理条例暂行条例》
1986年颁布了《中华民国城市和农村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暂行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
1994年,实行了分税制,实行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起征点为800元人民币;
2005年的起征点调整为1600元;
2007年的起征点调整为2000元;
2008年,起征点调整为3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