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1] 336号规定,“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的家庭旅行费用仅限于外国人在中国的工作地点及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的住所)每年之间往返运输的费用不超过两次”。
因此,企业应向中国人员报销超出标准的差旅费用,并应将其纳入当月员工的工资和薪金收入中,以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第20号(1994))第二条规定:“以下所得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3)外国人取得的探亲费用,语言培训费,儿童教育费等已由当地税务部门批准为合理部分。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国个人实施有关补贴和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公告(国税发〔1997〕54号):对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提供探亲的交通费用凭证(影印本),并应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并应免除其探视的实际用途以及每年和每年合理的探视次数。付款标准。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人取得外国人个人免征家庭所得税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总局关于外国人实施有关补贴和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54号)第4条。运输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亲戚的实际探视次数和合理的付款标准免征税收。但是,在实施中,如何掌握“每年的访问次数”以及“支付标准的合理部分”,这需要进一步澄清。统一规定如下:(包括配偶或父母的住所)每年两次之间的交通费用,不超过两次(二)本通知自签发之日起执行,且以前未发生过对费用的税收处理的情况,请访问本通函。 ”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外国人的来访费用免征个人所得税,则其他人员的来访费用应计入当月工资中,并缴纳个人所得税。